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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中院昨开宣判大会 三罪犯被执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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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6月07日02:3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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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昨日上午,遵照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大会,依法将故意杀人罪犯年士义、程乃新、丁洪树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现年22岁的年士义与被害人岳某某(女)系同村村民。2001年11月,岳某某认为年家拉围墙挡了她家菜地的阳光,双方发生争吵。同年12月2日晚上,年士义酒后窜至岳某某家,因受到其再次责骂,年士义即手持板凳数次猛击岳某某头、面部,将其当场砸死。47岁的程乃新与被害人王某某(女)系一村邻居,并有着多年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02年9月13日下午,二人因为结伴外出打工之事发生争吵、互殴,程乃新顺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向王某某头部砸去,将其砸倒,继而又持另一块砖头朝王某某的头部连击数下,致其当场死亡。王某某死后,程乃新用塑料薄膜将其尸体捆裹藏于门后,并于当夜掩埋于玉米地里。38岁的丁洪树与被害人金某某在蚌埠市雪花新三村同租一套住房。2002年6月21日晚上8时许,丁洪树与房东商量迟交房租之事,金某某在一旁插话,二人发生争吵,并被他人劝开。次日凌晨5时许,余怒未消的丁洪树即叫隔壁的金某某出来论理。金某某出来后,丁洪树先持棍与之厮打,后丢弃木棍用事先准备的尖刀向其腹部、左面部连刺两刀,导致金某某肝脏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宣判后,年士义、程乃新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丁洪树不上诉,法院依法上报复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判处年士义、程乃新、丁洪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邓福民 王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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