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闯红灯炒鱿鱼 |
 |
 |
|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10日02:22 人民网-京华时报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作者: 来源:新 闻:外来工闯红灯3次将被炒鱿鱼
据《信息时报》11月6日报道,为了治理外来务工人员对当地交通造成的“危害”,深圳市某保税区有关部门与该区保税区里的企业11月3日正式签订了一份《实施创建交通安全文明社区责任书》。《责任书》规定,外来务工者违反交通法规3次以上,将被所属工厂辞退。
据统计,从去年1月至今年5月,该保税区共发生交通事故116宗,死亡12人,其中80%以上是外来工。质疑:为什么只针对“外来劳务工”
笔者不解的是:这个《责任书》及处罚规定为什么仅仅只是针对当地5万名“外来劳务工”?为什么不是针对所有在这个保税区生活工作的人?
统计数字表明,这个区交通秩序情况的好坏与这5万名“外来劳务工”有关系,这种看法有合理的成分,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能将这种“现实的合理性”变成一种“现实的合法性”,更不能用某种“书面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因为这无异于就是说:本来只是重点盯防,现在却要公开地“一网打尽”。
虽然这个《责任书》以及这个规定,并不是一个地方法规性质的东西,还到不了“现实的合法性”的地步,可是对于那5万名“外来劳务工”而言,它在效果上却等同于一个“法规”。当一个类似“法规”的东西向人们宣告,它只是针对某一部分“特定身份”的人,那是不是一种“歧视”呢?
即使深圳这个“某”保税区的“有关部门”不是在搞身份“歧视”,的确是想搞好本地区的交通秩序,“创建交通安全文明社区”,但这个规定为什么对那些“本地人”不适用?即使这个“有关部门”出台这个规定是源于上述统计结果,我们也要问问这个“有关部门”到底是一个什么部门?凭什么不允许一部分人违法而允许另一部分人违法?你的处罚标准难道不是看是否违法,而是看违法次数,或者是看是“本地劳务工”还是“外地劳务工”?
摘编自《大河报》11月7日 文/徐冰求 是:这是对法治的误读
闯红灯、炒鱿鱼和创建文明社区,三件看似关系不大的事件因为一个规定而联系在了一起。对于当地的有关部门来说,出台此规定也许是出于一种无奈,但其反映出来的管理思维却是令人担忧的,因为它与我们所追求的“法治社会、责任政府”大方向是格格不入的。可以说,它伤害的不仅仅是当地5万多名外来人员的权利,而且伤害了这个地区的法治管理水平。
按照报道中的逻辑,你很容易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如果你的身份是外来务工人员,那么你要小心,违反交通法规3次以上,你将失去自己的饭碗。因为你的行为破坏了“创建文明社区”大计的实施,不如此不足以惩戒你的过错。
如果我抛开“对外来工歧视”、“有关部门无权干涉劳动合同”等就事论事的说法,更深入地探讨这一做法的背后思维,我们也许能从中获得更多的反思。
它忽视了该地区外来务工者之所以频繁违章的根本原因。直接原因为部分工人闯红灯是赶时间上班,因为迟到就要罚款,而这罚款可能让他一天的辛苦付出化为乌有。更深层的原因则可能是当地交通资源分配的不合理,我们的有关部门应当反思:如果包括外来工在内的路人过街需要花费过多时间和精力绕道、走人行天桥,而这现象长期得不到扭转时,那么对路人是否是一种权利的伤害?而那些违章的外来工,是否带有一种对此现象不满的发泄意味?
法治社会在于树立法律的崇高威望,并不寻求能预料一切的法律规范,也不指望依靠严厉的制裁使百姓变成“顺民”。因此,当地有关部门采取“闯红灯炒鱿鱼”是对法治的误读,它的实施效果很可能与初衷背道而驰。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11月7日 文/三畏 |
|
 |
|
|
 |
 |
快讯: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已被捕 伊抵抗力量疯狂报复美军!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