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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黄碟案”落幕 道歉不诚?补偿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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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4日00:50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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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点击:黄碟事件:公安机关向"看黄碟"夫妇道歉并补偿近3万“夫妻看黄碟”风波全记录
历经130余天,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的延安“夫妻看黄碟事件”,在几经波折之后终于在2002年的最后一天落下了帷幕。
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局纪检委书记孙伟向“黄碟事件”当事人张某做了诚挚道歉。除此之外,有关部门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并承诺将对本案的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评说链接:人民网专栏作者:从“黄碟事件”结束看执法的尺度(作者:建 达)
执法者严格按照法律的尺度执法,是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法律对公民的行为作了详尽的规范,同时也对执法机关的公务行为作了详尽的规范。执法机关只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法,才能保证文明社会井然有序,也才能在群众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执法的尺度,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重程序、重证据。没有程序,执法就会变得随意,非专业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的人、打击报复者,就可以为所欲为,就会制造许多荒唐离奇的案件。不重证据也不行。只有有了确凿的证据,才能证明某人有罪。为什么出现了这么多的“处女卖淫案”?就是因为“证据”——这一重要因素被执法者弃置了。
法治社会呼唤执法公正,呼唤依法执法。任何本末倒置、不重程序、不重证据的执法行为,都会给当事人留下沉痛的伤口。请听一听延安黄碟事件当事人妻子的哭诉吧:“我不要别的……我只希望一个活蹦乱跳的丈夫回来!”南方都市报:舆论监督的力量(作者:子曰)
我们并不怀疑警方最后道歉的诚意,我们也很愿意向他们知错就改的举动表示敬意。但是,我们仍然不能给这个事件的“圆满结束”打满分。如果我们回过头来认真检讨一下这个事件就会发现,这个事件的“圆满结束”,好像并不仅仅来自司法本身的纠错功能,还来自一种强大的外力————社会舆论。或者说,也许正是后者的力量才推动了前者纠错系统的启动。
但如果没有舆论的强烈关注,这个事件到底会向哪个方向发展?当事人的权利能不能最终得到维护?公民的权利神圣而不可侵犯。但是当一个公民在和国家机器比如公安人员进行博弈时,常常是那么的弱势和无助。此时,当司法不能自动地给他以救济时,舆论的力量显得多么的可贵。当然,我们并不迷信舆论的力量,就像我们不迷信司法救济一样。但是,我们迷信这样一个真理:任何缺少监督的权力都非常可怕。人民网网友:向“看黄碟”夫妇的道歉并不诚挚 (作者:陈淮贵)
道歉比不道歉好,认错比硬着头皮不改好,对公安机关的这一转变我们表示肯定。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这一道歉说是“诚挚”,不如说是“无奈”更恰当。
我们可以推测,如果此案进入诉讼程序,那么,公安败诉几乎可以说是必然。如果警方不能从程序和主体上证明自己的合法,则张妨碍公务罪的指控很难构成,因为妨碍公务罪的前提必须是公务合法。可惜警方的执法程序和主体都成问题。3个人中有两人不是正式的公安民警,另外1名还没有办理录用手续,自然也都没有戴警号。即然公务不合法,那么就是私闯民宅、抢夺民物的违法犯罪行为,道歉赔偿、承担法律后果是顺理成章的。
可见,公安道歉更大的程度是出于一种无奈,出于面临败诉的法律诉讼,出于面对一边倒的舆论指责,而不是自愿,不是发自内心的悔悟,自然也说不上是诚挚,试想一下,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公安还会道歉吗?而且,这一在不批准逮捕之后的道歉还是“宝塔区政法委、政府办、信访局组成联合小组,对此事进行调解”之后作出的,也就是说,这种道歉还出于面对上级的一种压力。如果对这种道歉给予多少多少的期望,多少多少的赞赏,说公安的认识如何如何了,态度如何如何了,恐怕不大切合实际。当然,这也不妨碍我们对公安的道歉行为同时给予肯定,毕竟这总比一些浑身是错还雄纠纠的部门好。我们同时还应注意到,来道歉的是区公安分局纪检委书记,当事责任人却没有来道歉,而如果对自己的错误有认识,那么,当事责任人是怎么也不可能不来道歉的。南方都市报:黄碟案“补偿金”一说不妥 (作者:周士君)
延安夫妻“黄碟事件”,近日终于有了最终处理结果。但我对这个处理结果有疑问:受害人“补偿金”明显有些来历不明。
按报道所说,“有关部门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所谓“补偿”之说,明显有些不妥。既然责任人“侵犯人身权情形”明显,假若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此,受害人得到的钱款理应是“赔偿”而不是“补偿”,假若按“一次性补偿”支付,便有“私了”的嫌疑,日后再给责任人任何行政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便都显得于法无据!这也就给日后对责任人处理来个不了了之埋下了“伏笔”。编辑留言:
“夫妻看黄碟案”终于在新年到来的最后一天有了处理结果,您对这个结果怎么看?警方道歉缺乏诚意?“补偿金”一说不妥?舆论的监督推动了纠错系统的启动,司法本身的纠错功能又该靠什么来启动?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来信请寄观点频道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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