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云法宣) 日前,记者从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云浮市环保局局长叶桂文因大肆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单位名义受贿,被中院一审判刑7年半,其所在单位环保局也犯单位受贿罪被处罚金20万。 利用基建工程大肆受贿 叶桂文,男,1953年3月生人,广东省云安县人,中共党员,原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因本案于200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今年5月26日被检察机关向云浮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谭金华(另案处理)所属的六都镇企业总公司,用390万元购买了云浮市城市信用社位于云城区罗斗岗的5454平方米地皮及地上建筑物。谭从时任城市信用社主任吴斌(另案处理)的办公室收取回扣人民币20万元。谭将其中的6万元赃款分给时任云浮市(县级)六都镇委书记兼镇长的叶桂文。 转卖单位汽车饱私囊 1994年6月,叶桂文将六都镇政府价值90万元的奔驰小车与包工头任某60万元的凌志小车对换。任某除按协议将补差价款30万元给镇政府外,叶桂文还另外向任索要了5万元。 2000年10月,时任云浮市环保局局长的叶桂文利用职务之便,将省环保局下拨给云浮市某水泥公司的环保治理费70万元,以云浮市环保局的名义从中截留20万元。但是,该款没有交回环保局入账,而是放在“小钱柜”中,由叶本人作账外的其他使用。 据法院最后查明,叶桂文利用其先后担任六都镇镇长、市环保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共收取贿赂款人民币24万元、港币12万元。 单位受连累被罚20万 云浮市中院认为:叶桂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经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单位云浮市环保局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单位受贿罪;叶作为环保局的法人代表,其行为也构成了单位受贿罪;鉴于叶有自首和悔罪的表现,法院从轻处罚,做出上述判决。同时,其所在单位环保局也犯单位受贿罪被处罚金20万。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