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实行“四不准” 严禁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工资
2002年6月27日10:16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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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福州6月27日电(记者巫奕龙)从今年6月起,福建省政府对拖欠工资的市、县、区和乡镇实行“四不准”: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购买或更新小汽车,不准新建或装修办公楼,不准以财政性资金搞一般工程项目建设。
福建省政府日前转发省财政厅、人事厅和监察厅《关于对拖欠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四不准”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每季度通报一次未能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的市、县、区和乡镇,作为全省实行“四不准”的对象。《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将通报名单列入实行“四不准”范围,严格把关,凡属于实行“四不准”范围的,无论涉及到谁、金额多少,一律不予申报或审报,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或核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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