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周宏报道以前买房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俗称公积金贷款),今天建立公积金账户,缴存一笔公积金,明天就可以办理贷款。从昨天开始,这种办法被叫停了。同时,为进一步推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工作,加强个人贷款管理,规范个人贷款业务,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人的利益,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昨天发布了《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首先强调,要享受住房公积金,必须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至少6个月,或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含)以上;且目前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本条款中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按批准后的比例、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含补缴住房公积金部分或预缴申请贷款日之后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对于缓缴和封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予发放个人贷款。
通知指出,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各直属归集部门(以下简称分中心)在办理个人贷款时,如借款人需与其共同申请人共同计算其家庭月收入,则须出具由其共同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开具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通知还对分中心的工作程序做出了规定。即分中心在办理个人贷款转出时,须向借款人出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转移单》或《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离退休职工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转移单》(以下简称《转移单》);办理个人贷款转入的分中心须要求借款人出具《转移单》。
与此同时,各分中心应及时开具有关证明文件,对符合《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个人贷款,分中心不得拒绝发放。
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处处长杨学锋介绍,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得到公积金贷款就不再缴存公积金的做法。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保护公积金缴存人的权益,同时防范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