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一,新化县法院那块被该院前任院长、现任双峰县法院院长张湘宁带人砸碎的镜屏(本报2月11日一版报道),到底是怎么来的呢?
2003年1月6日,正值新化县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期间。县环卫所所长刘和锡率全家,敲锣打鼓为县法院送来了一面镜屏,上书“感谢新化县人民法院院长宋少海及全体干警:秉公执法,为民做主”。他们之所以送镜屏,是因为新化县法院为他们全家伸张了正义,把两桩冤假错案改了过来。
刘和锡任此职前,1990年至1997年曾担任过县建筑二公司经理职务。据他称,刚上任时,公司已倒闭,还欠债200多万元。在他离任之际,已还账80多万元,建了家属楼和60多个门面,装修了办公楼,还移交了3栋正在建设中的房子,300多名职工基本上有事可做。
但就在他事业辉煌的时期,他被莫名其妙地调出公司。随后,刘和锡更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错误关押12个多月。而这些,都是在张湘宁担任新化县法院院长期间发生的。当时,该院曾承办过两件牵涉到刘和锡的案件。
第一件是原告新化县建筑二公司与被告刘和锡、余朝斌(刘的女婿)及第三人胡佳和等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1998年9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坐落在新化县上梅镇青石新街新化县建筑工程二公司工业品小区4#楼地下室及第一、二层门面归原告所有。刘和锡、余朝斌及第三人不服,向原娄底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1999年10月26日裁定:一、撤销新化县人民法院(1998)新经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化县法院重审。同年10月28日,中院发出意见函要求新化县法院在重审时,注意:刘和锡当时是发包方二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证据证明其与承包方余朝斌等共同承包4#楼,故刘和锡不是本案被告,更不应承担诉讼费用。2002年10月8日,时任县法院院长的宋少海和法官们对该案作出了重审判决,未再将刘和锡作为被告。在重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件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和锡涉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案件。1998年6月10日,县检察院对刘和锡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14日法院以刘和锡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刘和锡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5月18日,原娄底地区中级法院根据省高院的意见,以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新化县法院对刘和锡的判决,发回重审。新化县检察院于6月1日撤回起诉,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重新审查,认为原定刘和锡挪用公款罪的事实和证据确有疑问。
1999年6月14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重新研究,拟决定对刘和锡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存疑不起诉。经向原娄底地区检察分院请示,分院同意这一处理意见。7月26日,新化县检察院正式决定对刘和锡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刘和锡仍然不服,于1999年8月1日书面向娄底市检察院申诉,要求新化县检察院退还对其以挪用公款罪所扣押的5万元和以受贿罪所扣押的1万元,并申请刑事赔偿。1999年11月10日,市检察院驳回对刘和锡的申诉请求,维持新化县检察院所作的存疑不起诉决定。
2000年6月至7月,根据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退还刘和锡以挪用公款罪扣押的本金和利息51158元。刘和锡不服,继续请求赔偿。2000年12月25日,新化县检察院决定对刘和锡请求赔偿一案进行立案审查,后与县法院共同作出共同赔偿决定书。决定由县法院和县检察院共同赔偿刘和锡被错误关押的经济损失10228.42元。今年1月,县法院依照这份赔偿决定书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新化县新一届法院认真负责处理积案的作风,给刘和锡及其全家留下了深刻印象,一块镜屏成了他们表达谢意的最好方式。(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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