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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对程维高追究刑事责任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18日14:50  《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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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记者 陈杰人

  中纪委刚刚向社会公布了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一案。据新华社8月9日报道,程维高的主要问题包括:插手行政事务,为他人和儿子谋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利用职权,对如实举报其问题的郭光允同志进行打击报复;与其配偶收受他人翡翠摆件等一批贵重物品。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撤销其正省级职级待遇。中纪委认为,程维高的行为是“严重违纪”,“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

  我首先为中共中央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决心和过硬措施叫好,虽然程维高“位高权重”,但对于这么一个封疆大吏,中共中央并没有袒护。在前不久刚刚查处并公布了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的腐败案件后,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二个被查处的省委书记,程维高的名字再次被刻在耻辱柱上,这足已说明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决心是一以贯之的。

  根据目前已知的事实,程维高案可能是由其两任秘书的案件带出。如果说,程的原任秘书吴庆五(捕前任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因经济犯罪被判死缓还不足以让人们将关注的目光投到程的身上,那么,当程的又一位秘书李真(捕前任河北省国税局长)犯了惊天大案后,民间已经对程维高颇有议论,前后两任秘书均因严重腐败犯罪被判处死刑,民间要求查处秘书主子的呼声自然高涨。

  从这个意义上讲,程维高的被查处,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维护自己党纪的行为,也是顺应民意的积极举动,理当肯定。

  不过,在仔细看了官方媒体有关程维高案的报道后,我又产生了一些合理的疑问。如前所言,程为谋私利而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利用职权对举报者打击报复,收受“一批贵重物品”。但对于这样的行为,目前的处理结果似乎只是开除党籍,撤销正省级待遇。

  按照中国共产党的习惯性做法,对于一个涉嫌经济犯罪的官员,一般在由党纪部门查处后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是,这次对程维高的处理,从文字上看仅仅停留在党纪处分的层面。换句话说,程并没有像此前的其他腐败分子一样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照前述习惯,我有理由怀疑程维高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说得不太客气一点,撤销了正省级待遇,是否还会保留副省级待遇呢?

  也许有人会说,可能是程的行为没有涉嫌犯罪而仅仅是违反党纪,因此没有被司法机关调查。这样的说法貌似有理,实则站不住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在5000元至5万元之间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照上述规定再来看已经被公布的程维高的错误事实:因谋私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是否符合第397条的规定而构成滥用职权罪呢?利用职权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是否符合第254条的规定而构成报复陷害罪呢?收受一批贵重物品,到底价值多少?是否因此构成受贿罪呢?

  这些问题,由于官方媒体的报道语焉不详,笔者无法确知详情。但根据已知的事实,推测程维高的行为可能有犯罪的嫌疑,这样的说法并不是危言耸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显然,对于已经被公布的程维高这些行为,当一个普通人都怀疑其可能构成犯罪的时候,我们的侦查机关应当侦查。但遗憾的是,虽然民间对程的批评由来已久,且中共中央也公布了程的错误事实,但至今为止我没有得悉程被刑事调查的消息。

  我理解中国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腐败等案件过程中的潜规则,也无意要求党的机关一定要将程维高移交司法机关。毕竟,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活动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换句话说,是否对程维高发动刑事诉讼程序,完全决定于司法机关自己的意志。

  现在的问题是,当一个智力正常的明眼人一看到官方媒体的报道,就会立即怀疑程维高的行为是否涉嫌多项犯罪的时候,我们的司法机关不可能不明白这一点。关键问题是,有关部门是否愿意真的依法查处程维高,是否愿意遵照“无论职务多高,只要涉嫌犯罪,都要一查到底”的诺言,对程维高的事实作出司法上的结论。

  在程维高案件的问题上,我不仅不希望他将可能会保留“副省级的待遇”,更希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作出一个公正、公开的法律结论。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9月下)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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