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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局要求对6种违法经营行为实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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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4月29日16:0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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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彭小军、通讯员叶华新报道:据悉,从上周五到昨天为止,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对假借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的申诉举报60多宗。鉴于利用防治非典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现象有增多的趋势,市工商局昨天向所属各分局工商所发出指导意见,要求对6种违法经营行为实行严厉处罚,具体内容包括:
———经营者趁防治非典之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按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利用防治非典之机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于假冒伪劣商品总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经营者利用防治非典之机,采用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出发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利用防治非典之机,采用短斤缺两的手段销售商品,欺骗消费者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责令整改,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利用防治非典名义,发布虚假宣传信息和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销售不具有防治非典功能的商品作虚假宣传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根据违法情节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非典从事不正当竞争、排挤竞争对手,制造非典谣言,捏造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制造非典谣言捏造事实,贬低竞争对手的,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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