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特约评论员 李曙明
拆迁本不是什么新鲜话题,但南京一名拆迁户为此自焚,却使得这个说了多年却几乎没有任何改变的话题,再一次走到我们的眼前。8月25日《南方都市报》报道,8月22日,南京市邓府巷同庆里一翁姓中年男子在邓府巷拆迁办公室自焚,烧伤面积达97%,于当晚死亡,自焚原因是对开发商补偿标准和野蛮拆迁的强烈不满。
自焚是一种不负责任的选择,因此危害社会伤及他人更应该受到谴责。不过,自焚者未必不知道“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的道理,那么,是怎样的绝望让他做出这种选择?
不妨设想一下:如果不选择自焚,他讨得公道的空间有多大?
他有拆还是不拆的选择权吗?目前,几乎所有拆迁,大多是,至少也是包含商业利益的行为,但是,所有拆迁都被贴上公益事业的标签。在一个习惯讲“个人利益服从国家、集体利益”的国度,拆迁户只有无条件服从“整体利益”的义务,至于拆还是不拆的问题,最好别想。
他能就补偿和开发商讨价还价吗?答案也是否定的。给拆迁户多少补偿,开发商和政府“一口价”,没有商量的余地。像南京这个出事地段,商品房售价7000多元,而3750元就把拆迁户打发了,凭什么呀?
在什么时候拆的问题上,他有发言权吗?也没有。说实话,既然拆与不拆没商量,给多少补偿也没商量,拖着不拆也实在没有什么意义,况且,开发商手里有要求部门强制差遣的“杀手锏”,让你什么时候走,你最好老老实实走人。
等拆完了,还不服,上法院吗?一个“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让你连案都立不上,至于赢官司的,没听说过。
这就是拆迁户面对的现实。这样的现实也决定了他们的选择只有两种,要么忍气吞声苟活,要么采取极端手段出一口恶气。拆迁户的这种尴尬处境让我们思考:该谁来保护拆迁户的利益?
应该是法律。通过立法明确拆迁户的利益,这样,一旦拆迁利益受到侵害,拆迁户可以寻求法律保护。遗憾的是,这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民法典》(草案)对征用的规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单位以及个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但应当予以补偿。”然而,如果不对“社会公共利益”作出严格限定,不明确补偿标准和确定补偿的程序,保护拆迁户同样还是一句空话。
应该是政府。对于拆迁户直接面对的开发商来说,“在商言商”,盈利是他们最大的追求。给拆迁户补偿的多少,将决定他自身利润的多少。期望他自觉维护拆迁户的利益,是不现实的。所以,需要政府通过自己的工作,包括补偿标准的合理评估,补偿程序的确立等等,实现开发商和百姓之间的利益平衡。政府在其中不应该有自身的利益。
然而,在很多地方,政府在拆迁工作中的不恰当定位,往往使政府做偏了屁股, 这也是目前拆迁工作存在诸多问题的根源。最近我到西安市采访一起拆迁纠纷。从拆迁户手中得到一份中共西安市某区委一份文件,某领导在讲话中明确提出:对区委、区政府来说,搞好开发项目,“区财政将来很大一部分要从这里出来,工资、奖金的增长很大一部分也要在这里解决,包括以后区上干部的住房问题可能很大一部分也在这里解决了,所以大家功在其中,利在其中。”一旦“利在其中”,政府很容易开发商成为“一家人”,百姓的利益将更加没有保障。这也是我们现在看到的现实。
对拆迁户来说,自焚之外只剩下忍气吞声,是很危险的。而要消灭这种危险,办法也只有一个:让百姓成为拆迁工作的“主人”,而不是只能被动执行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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