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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30日17:29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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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邬焕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30日强调,人民检察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了探索建立一种新的外部监督机制,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力求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从今年9月开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天津、四川、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开始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获得检察机关确定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依法办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工作实行监督。

  张仲芳说,当前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办案质量不高、滥用职权、以案谋私等,这些问题存在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缺乏工作程序上的外部监督。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目的就是要加强对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保证这项权力的正确行使。这种监督不同于一般的外部监督,它具有实质性监督内容,将重点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的有效外部监督问题。

  针对有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戴玉忠指出,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改革,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宪法这一规定的具体体现,是在保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改变刑事诉讼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在办案工作中增加一条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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