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上海某银行的员工李小姐在患精神疾病期间,其单位提前和李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日前,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恢复和李小姐的劳动关系。 转自搜狐 29岁的李小姐于1992 年7月进上海某银行担任柜台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2 年10月27日止。1999 年8月,银行方面以李小姐违反服务规范和安全保卫制度及不服从管理为由,停止了她的业务工作,安排她打扫卫生等勤杂工作。1999 年和2000 年两年中李小姐工作又被单位考核为不及格。 转自搜狐 2001 年2月22日,银行和李小姐进行了“协商”,要求提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经“协商”后,银行向李小姐送达了退工单。 转自搜狐 由于李小姐的精神状况一直不好,2002 年8月经卢湾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同年年底,李小姐的病情经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证明当时在签订劳动终止合同时,李无民事行为能力。 转自搜狐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小姐和银行协商解除的劳动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银行恢复和原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医疗费和终止合同后的工资共计15630 余元,原告可享受治疗期24个月。 转自搜狐 (顾建国孟录燕)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