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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沈阳人大不通过案是民主政治的标志性事件
2001年2月16日10:48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2月15日电(记者王尧)“这是好现象,这是一个进步。”今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宪法学权威许崇德教授,这么评价“沈阳中级法院的报告未获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消息。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少壮派代表韩大元教授总结说:“这是中国民主政治的标志性事件。”

  在2月14日闭幕的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所作的2000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未获得代表通过。有媒体认为,这在中国各级人大会议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作为1982年我国《宪法》起草人之一的许崇德教授说:“这表明人大在逐渐成为真正的权力机关。我国的宪政体制,各级人大有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

  许崇德教授说:“人大代表不满意,是人民不满意。人大代表就应该替选他的老百姓表达意见。过去,人大总被说成是橡皮图章,是装饰品,只会大家鼓掌,全票通过。其实民主不应该是走形式。”

  “这个事件,也是一种民主的教育。”他分析说:“肯定会对公民怎么选举人民代表,产生积极的影响。人民对代表会有更多更高的要求,要选替群众办事的,懂得人民代表应有责任和权利的。要看自己选的代表,是不是认真监督了,是不是在起代表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韩大元说:“在人大代表没有很好行使监督权的情况下,有很多不该通过的报告通过了。”这样,一方面人民的意志没有真实体现;另一方面,不仅没有推动作用,而且会对监督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地方法院报告的通过率和老百姓对司法的不满意程度是脱节的”。

  他估计会有更多地方出现“人大不通过案”。他说:“人大对‘一府两院’的报告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符合人民意愿的评价,意味着我们的民主制度正逐渐走向成熟。”

  但同时,专家也指出,“沈阳人大不通过中级法院的报告案”,突现了我们立法上的漏洞。谁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韩大元分析说:“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没有相关责任条款的立法漏洞,需要尽快完善。”

  他说,人大的监督行为,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此法1979年通过,1995年修改。“过去都是通过,没有考虑到不通过该怎么办”。

  没有责任条款,是不是通过不通过无所谓?韩大元谈了自己的观点:“不能这样理解。虽然没有规定,但贯穿宪法的责任原则可以起补救作用。法治国家的建设,都应该有相应的职能条款。”

  针对“沈阳人大不通过案”,他认为,目前虽然没有法律责任,但至少法院院长应该承担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人大应该行使罢免权。“人大不通过,代表不满意”可以成为罢免的条件。“因为选举时对法院院长的信任,现在已经不存在了”。

  这次未获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法律程序上还能补救、再获通过吗?他强调,人大的不通过,是对上年工作的总评价,而不是针对一个报告的不通过,这其实是反映了人民对法院工作的不满意。“不可能过一段时间以后,再开会,就满意了,就通过”。

  又讯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2月14日作出了关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继续审议的意见: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经表决未获通过。大会主席团一致意见,由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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