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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杠杠划定寄养工作“禁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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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9日22:11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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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29日电(翟伟、卫敏丽)即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寄养家庭如果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将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如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还应当予以赔偿。
暂行办法指出,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使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将由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将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新发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还对地方民政部门提出要求,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职责,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完)(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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