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蒙冤被判处无期徒刑入狱8年的62岁武汉市民吴鹤声接过武汉市中级法院法官递来的巨额支票13.7434万元。据悉,这是武汉自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最高数额的赔偿。吴鹤声说:“但愿我承受的苦难,不再在其他人身上重演。” 转自搜狐 凶杀现场发现两烟头无辜被捉 转自搜狐 吴鹤声是原武汉内燃机厂工人,1980年开始经商。1988年,吴鹤声之妻因脑溢血不幸去世。这年夏天,他认识了中年妇女余某。吴鹤声发现自称离异的余某,不仅没有与丈夫离婚,还有一个小女儿,于是便与她断了来往。 转自搜狐 1991年4月2日下午,已是汉正街服装老板的余某突然找上门来,想请吴鹤声帮忙到广州办一个服装加工厂,吴鹤声客气地将她送走。谁知当晚,余某被杀死在汉阳动物园。4月15日,两个民警突然来到吴家,将他带到派出所。警方在现场收集了6枚烟蒂,其中两枚验出含有A型血唾液,而吴鹤声是A型血。 转自搜狐 屈打成招违心认罪被判无期 转自搜狐 在1991年4月15日到1992年12月,公安机关对吴鹤声进行了多达71次的审讯,但吴鹤声仅在1991年5月7日、8日两天一夜的轮番审讯中,违心承认自己杀过人。 转自搜狐 吴鹤声于2000年向检察机关提起的控告状中这样写道:“1991年5月7日清早,控告人(即吴鹤声)被铐进刑警队,不停地轮番审讯到8日凌晨1时许,办案人员强行铐住控告人双手并进行撕拉、不断打控告人的耳光、敲打控告人双脚踝骨,进行刑讯逼供……直至控告人讲到符合案情的情节才罢手。有的情节,他们干脆帮控告人补充,写好了直接要控告人签字,控告人不签就又招毒打,致使控告人承认杀人了……” 转自搜狐 两枚烟头作物证,加上吴鹤声的口供,成为判定其“罪行”的依据。1993年4月,检察机关提请公诉,武汉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直到当年7月23日,武汉中院虽认定吴鹤声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但鉴于此案仍有不少疑点,遂根据“疑案从轻”的原则,判处吴鹤声无期徒刑。 转自搜狐 入狱8年写了几麻袋申诉材料 转自搜狐 吴鹤声的儿子吴立伟搬出一口大箱子,掀开一看,里面全是其父在狱中所写的申诉材料。其中还有一张特别的“申诉信”,那是用毛笔写在床单上的《兰亭序》,笔是吴鹤声在狱中捕86只老鼠后取其毛自制的。 转自搜狐 入狱之初,吴鹤声先后两次准备自杀,幸被干警及时发现。一位姓郭的干警安慰吴鹤声:“只要人活着,就有雪耻平反的那一天。”这话给了他无限的希望。吴鹤声开始不停地鸣冤申诉,几年下来,他写的申诉材料,足足可以装满几个麻袋。 转自搜狐 1996年6月,武汉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复查,但仍然维持了原判。 转自搜狐 真凶被抓冤案终于昭雪 转自搜狐 1997年7月,武汉洪山公安分局抓获了连环杀人犯丁剑鸣。丁剑鸣交代:1991年前后,他在汉阳动物园将一女子杀害后推入湖中,这一供述与余某被杀案基本吻合。洪山区公安分局随后向有关方面报告了这一情况。 转自搜狐 1999年12月,湖北省高院根据吴鹤声申诉,全面进行了审查。1999年12月22日,判决吴鹤声无罪。接过判决书时,吴鹤声老泪纵横:他已在冤狱中度过了8年零8个月! 转自搜狐 这起冤案的背后反映出的问题发人深思。据悉,吴鹤声曾将此案申诉到某权力机关,该权力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中有这样几大问题:民警急于破案,刑讯逼供;公安机关运用证据不合法,仅对烟头做简单的血型物质鉴定而未做DNA鉴定,并在后来将烟头丢失;检察机关批捕把关不严等等。 转自搜狐 愤然提出13项赔偿请求 转自搜狐 无罪释放后的吴鹤声看着家中的一派凄凉之景,想到8年多来蒙受的屈辱,气愤难平。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益,他于去年1月8日向武汉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提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违法办案的刑事责任、赔偿其无罪被错误羁押3175天的损失等,共计13项的赔偿请求,申请的赔偿金总额为283万元。 转自搜狐 去年5月20日,武汉中级法院经过慎重研究,作出赔偿决定:按2001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43.3元计算,支付吴鹤声被限制人身自由3174天的赔偿金13.7万余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吴鹤声不服,向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于去年11月维持原赔偿决定。 转自搜狐 今年5月9日,吴鹤声从武汉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手中接过13.7434万元赔偿金的支票。武汉市中级法院赔偿办公室有关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吴鹤声提出的要追究原有关办案人员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当也只能首先向检察机关提出。对此,吴鹤声表示将就有关问题继续申诉。戴红兵 涂莉 金思柳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