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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安排试寄养不超过90天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9日22:09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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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29日电(翟伟、卫敏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民政部新发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作出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此外,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取得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同意。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以便另行安置。(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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