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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无权收出租车“点费”

NEWS.SOHU.COM  2003年02月26日01:20  辽沈晚报
  本报讯 记者康科峰 实习生侯凯航报道 本报报道的《记者惊见“点车交费”内幕》一文引起读者的关注。尤其是一些出租车司机纷纷致电本报,询问记者如果遇到类似的状况应该采取怎样的对策?记者带着这些疑问走访了沈阳市物价局以及有关部门。

  针对记者提出的问题,辽宁省鼎泰律师事务所的杨功涵律师告诉记者:一些酒店、练歌房等娱乐场所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点费”的做法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目前的法律实践,各种车辆在“禁停区”等场所乱停乱放将由公安、城管等部门进行处理。但是,出租车在酒店等餐饮娱乐场所门前正常停车待客,却被索取费用的情况下,酒店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同时向司机说明收费标准才可以进行收费。否则,这种收费就是不合法的,酒店没有权利驱逐正常待客的司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合法的收费属于敲诈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该营业场所。

  沈阳市物价局政策咨询处一名姓王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物价部门从来没有关于酒店、宾馆等餐饮娱乐场所门前收取“点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更无从谈起。价格举报中心一位姓张的工作人员表示:营业场所向出租车收取点费的问题比较复杂。根据物价局以往的工作实践,发现一些情况的确属于乱收费,毕竟有的酒店没有正当的收费许可。造成这种现象的另外一个原因是“饭店愿打,司机愿挨”,司机认为交纳的“点费”能够赚回来,于是与酒店建立了协议,每个月向这些娱乐场所交纳一定的“点费”,每月300元、400元不等。可以说,“点费”现象的产生也正是因为一些出租车司机抱着这种心理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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