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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工在日败诉 日方承认日本国应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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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1月16日05:00 来源:北京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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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日本国应承担民事责任 承认强制押送、强制劳动的事实
晨报讯(记者 赵戎)昨天上午,日本京都下起鹅毛大雪。京都地方法院对中国劳工刘宗根等6人诉日本国和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强制押送、强制劳动一案进行了公开判决,法院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判决中国劳工败诉。
京都法院认为,两被告对原告进行强制押送和强制劳动是共同的侵权行为;被告企业当初应对原告的安全和日常生活照顾负有义务,但被告企业在实际过程中违反了这一义务;由于是强制劳动,企业没有付工资的义务。但企业无偿占有劳工劳动成果,属不当得利,有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
京都法院认定,被告的不法行为因1945年原告返回中国而结束,而本案的诉讼时间为1998年8月14日,从时间上说,超过了侵权的20年诉讼时效和债务的10年诉讼时效,被告的上述责任已经消失;原告所主张的上诉以外的请求权于法无据,法院不支持。
中方律师康健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败诉,但此次判决有两点突破:一是国家也承担了民事责任。此前日本国家不负民事责任,甚至连问都不能问,这称作“国家无答责”。二是承认了被告曾对中国劳工实行强制押送、强制劳动这一事实。她表示,原告方已做出上诉的准备。
康健律师认为,不排除此次判决结果与前天小泉参拜靖国神社有内在联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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