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划刘忠 郑州又有人要跳楼——“我不想活了,我被人骗惨了” 本报讯昨天中午11点08分,在郑州市北二七路的广州大酒店3楼的阳台上,一男子边大喊“我要跳楼”,边散发遗书。几乎和以前的情景同出一辙,跳楼者被紧急赶来的警方救助。记者在现场看到,围观者的表情是复杂的,叹气、不屑以致讥讽:“为啥整天有那么多的人喊跳楼?” 上午11点11分,记者赶到现场时,那男子还在痛哭:“我不想活了,我被人骗惨了。” 据了解,该男子名叫高雪林,济源人。据他本人讲,1993年,扬州人于某在济源投资做粗铅冶炼,由于经营不善,遭遇困难。2001年后,于某欲东山再起,再次投资交给本村人张某代管,至今张没有交一分钱利润。后来,高雪林受于某之命负责给张清欠,结果遭到张的谩骂殴打。高雪林一气之下准备在郑州跳楼,想以死亡换个清白。 随后,该男子被警方带走。 □记者陈关超 ●马上评论□文刀之翁 生命可贵请君珍惜 如果你留心一算,自1月以来,高雪林充当的已是第九次跳楼事件的主角了。这段时间,跳楼在我们身边似乎已不再是新闻——这,是个令人痛苦、发人深省的事实。 也许你有一万个理由跳楼,社会为何对我如此不公?但我们只想说:生命可贵。也许你有一万个理由跳楼,有人赖账,有人无情……但我们只想说:你跳楼的理由多么软弱,想想身后父母的眼泪,想想身后妻(夫)儿(女)悲痛的面容,想一想你跳楼时无数双惋惜、同情、甚至恐惧的眼睛!也许你有一万个理由跳楼,但我们只想说:你还没有把你应做的事做完,你还没有将维权进行到底,甚至你一开始就没握住你本应握住的利剑! 跳楼不是你有效和惟一的选择,你可以寄望于法律和有关部门,纵然第一步不行,还有第二步、第三步…… 朋友,也许你认为,对你来说一切的语言都那么的苍白无力,但我们还是要对你说,跳楼,真的不是你有效和惟一的选择,因为,毕竟我们的社会一直在前进着、努力着…… 社会学家:变观念提效率 本报讯面对一桩桩“跳楼事件”,人们要问,一跳了之的做法真的能解决问题吗?如何减少跳楼事件?昨天,记者采访了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杨杭军博士。 杨博士说,由于有关职能部门关系比较复杂,比如隶属、归口等,客观上给解决问题带来一定的不便。其次,与判决后的执行难也有关系,利益损失者在司法执行过程中的角色弱势往往表现得更加明显,法律援助更乏力。再者,跳楼人的观念有问题,很多人认为政府无所不管,政府部门对自己的问题有义不容辞的职责。其实政府和社会是多重结构和复杂的关系,政府的力量不能延伸到每个人的细微之处,因此,老百姓的观念与政府的实际职能有盲区。 遇到跳楼,社会肯定会持人道主义的态度,但选择跳楼绝对不是办法。为了避免更多跳楼事件的发生,最后,杨博士提出三点看法: 一、政府的职能应更加条理化,避免效率低下、办事程序混乱的现象。 二、司法机关应加强公正性,提高司法效率,尤其要解决好判决后的执行难问题,保证在纠纷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公民应加强法律常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减少上当受骗几率,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记者陈关超 心理学家:心理按摩预防悲剧 本报讯采访中,不少专家认为,跳楼自杀不仅会在社会上产生许多不良的影响,而且对社会资源也是很大的浪费,因为多数跳楼事件是可以事先避免的。 郑州市精神病院心理咨询专家孟刚说,这些试图跳楼自杀者都是对生活丧失信心,要以死明志,这会让未尽到预防义务的亲友产生相当大的心理冲击和罪恶感,不仅原本的问题无法获得解决,反而制造了更多的问题。 尽管如此,许多专家都认为,跳楼是可以预防的。多数人在走上绝路之前,都会透露出想死的念头,如觉得人生乏味,或希望自己睡着以后永远不要醒来,有些则是出现明显的忧郁症状。周围的人发现这些症状后应关爱他们,对其进行心理按摩。 □记者陈关超 旁观者:跳楼不值得效仿 本报讯一段时间以来,跳楼似乎成了解决问题的“良策”,一场场“寻死觅活”的事件在议论纷纷中落幕。对于类似跳楼现象,人们在经历了数次的同情、惊吓、思索后,道出了一句共同的话语:跳楼者,你是可怜,但你不值得效仿! 市民张先生认为,他有理由怀疑:跳楼者放弃其他解决问题的途径,欲采取一跳了之的方式,不仅对社会而且对自己对家人都是不负责任的态度。 市民吴先生认为,这种事情频频发生,民工等弱势者的权益保障应引起人们的重视了。 同在现场的一位新闻同行告诉记者,平心而论,用跳楼来向老板讨要本该属于自己的工钱,用跳楼来表现对负心人的惩罚,除了可怜,还很可悲。他说,跳楼,不值得效仿! 在跳楼现场,人们议论纷纷:家庭受到动荡、市民受到惊吓、公共秩序受到威胁……跳楼之举固然可怜,可问题有许多解决方式,难道你非要跳楼吗?□记者陈关超律师:相对人不负刑事责任 本报讯对于最近一连串的跳楼事件,昨天,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李晴川说,跳楼者相对人不负刑事责任。 李律师认为,用跳楼来向老板讨要本该属于自己的工钱,或以此来表达绝望的心情——这些悲剧无不演绎着打工者在城市中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李律师说,行为人(跳楼者)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类似职能部门)或司法部门等合法途径讨说法,而不应该采取极端的方式处理这些问题。 如果采取跳楼的方式造成了死亡或者伤残,那么,行为人(跳楼者)与相对人(老板、欠债者)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相对人没有、也不承担任何刑事法律责任。 □记者陈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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