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世界因猴子伤人败诉 一气之下判猴子终身监禁
2002年7月5日09:47 华龙网-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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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网讯 山东省济南市野生动物世界因猴子伤人被法院判令败诉,一气之下,竟将这只惹祸的猴子关入囚笼,“判”以“终身监禁”。
2001年8月20日正值暑假,家住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中街的刘润峰在父亲陪同下,乘公共汽车来到济南市野生动物世界参观各种动物。刘润峰当时9岁,是十亩园小学二年级的学生。据刘润峰讲,当时他在父亲的陪同下,按照野生动物世界指定的路线游完了各个动物区,正要离开时,突然从路边蹿出一只猴子,一口就咬到他的胳膊上。
事发后,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父亲领着刘润峰找到了野生动物世界的领导。有关领导看过后表示同情,并安排车辆和工作人员将刘润峰及家人送到山下,医院很快对其伤口做了清洗、上药、缝合等一系列的处理,并打了破伤风针及狂犬疫苗。在治疗的过程中,刘润峰一家与野生动物世界先是产生了不快,后来便产生了摩擦。
在双方因医药费的问题不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刘润峰的父亲刘国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001年12月24日,他将儿子的一纸诉状递上了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刘润峰在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因旅游合同纠纷所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3294.90元。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至此,济南市野生动物世界成了猴子伤人一案中的被告。野生动物世界有关领导认为:“因为一只猴子当上了被告,实在有些冤枉”;这个事件的发生很可能是刘润峰招惹了猴子,才造成今天的后果。
2002年6月6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就猴子伤人一案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各执—词,针对猴子伤人事件展开激烈争辩。原告认为:“由于动物世界的疏忽和管理不当,造成了猴子袭击人的伤害事件,动物世界应负全部责任。现在,原告的胳膊上留下了一道7公分左右的伤疤,这是终身都不能去掉的。”
而被告辩称:对原告被猴子所伤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按常理,猴子在不受外人侵犯的情况下是不会伤人的,因此被告对猴子伤人的原因存在着置疑,因为猴子不会说话,它不能讲出当时的事实,只凭原告一方讲其可信程度值得怀疑。本案属于轻微伤害,原告在精神损失赔偿方面要求过高。考虑到原告是个小学生,正处于学习阶段,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经过法庭的调查,历城区法院就猴子伤人一案认为:原告购票到被告处游玩,双方即建立了游园服务的合同关系,被告应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保证原告的人身安全……据此判决如下: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394.90元、交通费480元、门票款8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野生动物世界被法院判令败诉之后,于6月10日将惹祸的猴子禁闭起来,“判”这只伤人的猴子为“终身监禁”。同时,在这个铁笼旁边,写上了“此猴伤人,终身监禁”的黑体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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