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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严把设立基金公司“入门关” 严禁设立“地下基金公司”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9日01:58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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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张旭东、邹声文、沈路涛)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构成及其资信情况,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基金公司的信任度和基金公司的经营质量,对基金的规范化、专业化运作有重要影响。因此法律对设立基金公司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

  法律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对于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不过,基金专家同时认为,上述规定在对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采取严格条件控制,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也为基金公司采取多种组织形式留下了必要的空间。法律只是规定了“主要股东”的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公司的其他股东留出了余地。

  此外,法律严禁设立“地下基金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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