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冯松胡沛)只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储户取款记录成存款,而储户又不愿返还,为此银行状告储户不当得利。笔者今天从市一中院了解到,该院终审判决储户返还不当得利8000元。 2001年4月16日,一公司职员刘某持金穗借记卡到农行盈科支行取款,该行工作人员为刘某开具银行卡柜台取款凭条,金额为4000元,但是工作人员在办理手续时竟将取款的交易代码3212记录为存款交易代码3211。这就意味着刘某取走4000元后,不但取款卡里的数额“毫发未损”,反而又多了4000元,刘某就这样“顺理成章”的有了8000元的“进账”。数日之后,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统计盈科支行账目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并立即找到刘某协商还款事宜,但是却遭到刘某的拒绝。刘某称已记不清当天办理的是存款还是取款的业务,应由银行出示相关证据,并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农行盈科支行一纸诉状将刘某告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 一中院根据银行提交的银行卡柜台取款凭条记载的交易代码及相关的交易内容以及双方确认的交易习惯,可以确认刘某当天在银行办理的是取款业务,金额为4000元,而银行工作人员错误地将该笔交易记载为存款4000元。刘某因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而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应予返还。故判令刘某返还农行盈科支行8000元。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