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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1日00:0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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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电——
合肥市站塘新村居民周先生反映,1月14日晚,他停放在小区车棚中的摩托车被盗,如今小区管委会称,丢失车辆应由车库看管人负责赔付,但看管车库的是一位年迈的老人,无力赔付这辆价值4000多元的车。周先生询问他该怎么办?
记者出击——
昨天上午10时左右,记者见到站塘新村小区管委会一位王主任,她表示,“丢车绝对不关管委会的事情”,因为管委会只负责提供车库,不直接向业主收钱,而且他们和看车的何大爷也签了合同,明文规定丢车由何大爷赔偿。
看车人何大爷一脸无奈。他承认,车的确是在他看管时从车库中弄丢的,按他和管委会签订的合同约定,他应该负责赔偿,可如今,他的确不能承担4000多元的车款。何大爷说,他和管委会有约定:如果当月收的存车款超过300元,多余的钱要上缴管委会。
昨日下午,记者就周先生丢车一事咨询了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一位王姓工作人员回复,既然管委会和何大爷曾约定,每月存车费超过300元就要上缴给管委会,那么不管这几个月来管委会是否收到上缴的钱,它和何大爷之间都有雇佣关系。作为小区事务的管理方,他们就对周先生的丢车负有责任。
·本报记者 万毅 石红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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