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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行为的处理办法》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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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24日09:31 沈阳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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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项关于《浙江公安民警刑讯逼供行为的处理办法》出台实施。处理办法规定,今后浙江省公安系统的警务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者,无论致人重伤或是轻伤,对直接参与的民警和指使、授意民警刑讯逼供的领导均予以开除处分;对办案单位的当班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以及主要负责人,则分别予以行政降级和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分别予以撤职和降级处分。9月23日《中国青年报》
一点疑问邹云翔
不致人轻伤就行了?
笔者纳闷儿,该办法将致人重伤或者轻伤作为处罚的条件,难道致人轻微伤,或者只造成人精神上的恐惧和痛苦,就不叫刑讯逼供?
其实,我能够理解出台这样政策的人的苦衷,刑讯致人重伤或是轻伤往往比较客观,明摆着的伤痕本身就是个铁证,易于证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处罚刑讯逼供的干警也有理有据。而那些重在折磨的“软”刑讯,缺少伤害的物证,难以证明发生了刑讯逼供,处理干警也就没有证据。为了保护干警不被一些人别有用心的诬陷,只好退而求其次,择其重而罚之。
因此浙江省的规定,对于“硬”刑讯有效,而对于“软”刑讯无力。执行这样的政策,并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刑讯,只是让逼供换个方式:“硬”逼供不行,来“软”逼供,用更“文明”的暴力来击垮被讯问者的精神防线。
刑讯逼供既是对诉讼秩序的破坏,也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必须予以制止。法律要以严格程序以保证被告人的供述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刑讯逼供的结果。但浙江省的办法实在不是治本之策。
笔者认为,制止刑讯逼供的最佳方法,还是要赋予被羁押者的权利,以权利来制约权力。对此,国际上有很多成熟的做法,如赋予沉默权,又如律师在场权。这些都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维护了诉讼的秩序,防止了刑讯逼供。
一点担心柳长盛
谁证明警察打人了?
先从我前不久的一次遭遇说起。我家乡的一位青年农民进城打工,因涉嫌偷摩托车,被打得脾脏破裂。后来证明清白,于是同乡的家人找到我,写了份材料,一起向派出所的上级机关申诉。没想到,接待的警察听完我们的陈述后第一句话就是:“你肯定这(脾脏破裂)是警察打的?有什么证据?”我当时差点没背过气去。
不过仔细想想,还真挑不出他话里有什么毛病。
刑讯逼供不对,还违法,这一点警察比谁都清楚,那又为何屡禁不绝?原因很多,但认定刑讯逼供比较困难是一个主要原因。审讯工作一般是单独进行的,这决定了刑讯逼供有天然的隐蔽性,除非出手太重或某些情况下致人重伤、死亡而无法掩饰,刑讯逼供一般“很难查证”。再加上对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在犯罪嫌疑人这一方,更增加了认定刑讯逼供的难度。因为受到刑讯逼供的人往往人身自由被限制,审讯的过程外人无从知晓,即使有外伤,时间一长也就好了,哪里还拿得出证据呢?就算是我那位同乡,脾脏被摘,却还面临举证问题———举证自己没有被警察以外的人打。
这就让我对浙江省的“刑讯逼供一律开除”产生了担心———担心它在实践中的效力有限。如果没有对审讯行为进行监督,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警方举证),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权利(如沉默权),刑讯逼供仅靠法律和内部制度约束还是很难奏效的。因为,警察说自己没有刑讯逼供太容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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