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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的牌证发放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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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3日15:29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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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傅旭、石国胜、赵纲报道:在今天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就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审议结果向大会作报告时说,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必要的。
胡光宝说,草案规定,对机动车包括农用机动车的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对这样规定,常委会几次审议中一直有不同意见,分歧集中在对农用机动车(包括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牌证发放,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还是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解决这个问题,既要坚持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统一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同时,也要认真考虑我国对农用机动车牌照发放的管理现状,区分拖拉机和其他农用机动车的不同情况。据此,建议在坚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实施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对农用机动车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运输车不宜分工业用、农业用、商业用等,应予同等对待,其牌证发放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拖拉机则有所不同,多数拖拉机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活动,不论对其技术性能的检验,还是对其驾驶人员的考核,都要兼顾这两个方面,宜按1986年以来实行的管理体制,拖拉机的牌证发放可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但应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此外,从方便农民、减轻农民负担考虑,对农业(农机)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应当允许继续使用,
据此,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附则中增加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驶本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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