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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重在生命至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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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9日08:46 每日新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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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专家细解法规热点
昨天晚上,记者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市民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参与我国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修订,正在组织、研究并制定本市相应若干规定的市交管局法制科科长马芳田。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何被取消马
芳田:道路交通事故原本是公安机关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后,对发生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一种定性、定量分析,属于证据的性质。由于长期以来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缺乏统一规范,加之受交警办案水平、办案交警素质等多方面影响,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而且极易出现不依法认定责任及徇私舞弊等问题。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应当追究交通肇事者刑事责任的,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准确而没有得到追究,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违反了我们国家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这次取消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归还了处理交通事故证据的本来面目,交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的原因确定因果关系。
“撞了白撞”为什么被“拿下”
马芳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后,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及交通违章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做出的事故形成原因的结论,不具有法律上确定的刑事、行政、民事三种法律责任。“撞了白撞”这种说法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一种践踏。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和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伤害的,机动车本身没有责任的,承担10%的经济损失。这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我认为最大的一个亮点,是76条第二项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条规定,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严格事故责任,与国际上通行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规定相一致。
《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什么调整法律责任马
芳田:现在我们一直强调的交通违章行为,通过今天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应该有所转变,今后凡是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不应该称之为交通违章,而应确认为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这是一种观念性的转变。
违犯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应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罚过相当的原则,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保护普通百姓利益马
芳田:这次《道路交通安全法》贯穿的主题充分体现了对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视,任何的经济损失都可以弥补,但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这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出了人的生命至上的理念,它贯穿于这个法律的每章每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它明确规定了机动车通过道路遇有行人横过人行横道应该停车让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该避让,在学校、幼儿园、养老院门前的道路应该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车辆驾驶员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警接警赶到现场首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医疗单位对交通事故的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延误救治,体现了人的生命至上的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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