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8年获赔13万元到底少不少?昨在省高院主持的首次国家赔偿听证会上,市中院代理人与蒙冤的吴鹤声陈述了各自理由。
听证中,吴鹤声认为市中院作出的决定程序不合法,事实不清楚,无法接受。市中院代理人则说,无论是认定事实,还是在法律适用上,其赔偿决定都是正确的。吴鹤声之所以对赔偿决定书持异议,主要是没有全面理解或者曲解了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
吴鹤声在听证陈述中申诉索赔49.5万元,这比他此前的索赔金额少了230余万。据悉,吴鹤声还有一次与市中院“庭外和解”机会,若无果,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将作出终审裁定。
听证会持续了2个小时,100余市民参加了旁听。来自吉林、四川等5省高级法院的代表到场观摩。
直击听证三大焦点
■市中院未采取听证程序,未公开审理吴鹤声赔偿案,是否态度不端正?
吴鹤声:我多次口头和书面提出要求市中级法院,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审理关于我的案件,但都被拒绝。
市中院代理人:吴鹤声对最高法院引入听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精神存在误解。听证程序的引入,只适用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为国家赔偿纠纷的裁决机关,审理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争议,而当初我院与吴鹤声诉讼地位平等,按《国家赔偿法》只适用协商程序,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作出赔偿决定,因此,我院并没违反最高法院关于引入听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办法。
■市中级法院没有追究造成“吴鹤声冤案”具体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是不是“官官相护”?
吴鹤声:我曾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追究有关违法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市中级法院以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驳回了我的请求。
市中级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吴鹤声想要追究原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应先向检察机关提出,而不是法院,驳回吴的请求是依法行事。
■吴鹤声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经营损失费、子女医疗费、抚养费、教育费、人身伤残等13项赔偿请求,是否钻法律空子?
吴鹤声:13万的国家赔偿太少,这只是对其工资部分进行了补偿,而精神损失费、经营损失费、子女医疗费、子女抚养费、子女教育费、人身伤残(左耳耳聋),以及自己补交的养老保险金近7000元等都没能得到赔偿。
市中级法院: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实行的是法定赔偿原则,也就是说,只能按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按照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额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财产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市中级法院之所以驳回吴鹤声除“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以外的赔偿请求,是因为那些都还没有被列入国家赔偿范围。
【案情回放】
1991年4月2日,吴鹤声的往日情人余某被害,吴鹤声无辜成为“故意杀人犯”,被判无期,1999年12月,真凶落网,吴被无罪释放。出狱后,吴鹤声向司法机关提出13项国家赔偿请求,申请赔偿金总计283万余元。今年6月,市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赔偿吴鹤声13.7434万元。吴鹤声不服,遂向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相关链接】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逐步引入听证程序。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要加大保护赔偿请求人对证据的知情权,包括赔偿请求人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证据,有权对这些证据提出反证,且可申请法院调查有关证据。听证过程中,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见习记者蔡梨生记者杨焕
武汉晨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