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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户籍管理:服务快捷 群众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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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04日08:19 大众网-鲁中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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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淄博市公安局获悉,为方便群众,给群众提供更加快捷的服务,8月27日,淄博市公安局发布新的户籍管理政策,而且对办理户籍证件进行“提速”。
西部创业户口迁不迁自定
凡是淄博市应届大学毕业生本人自愿到西部地区(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9个省区)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户口既可以迁至工作地区,也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到西部参加开发建设的各类人才,根据本人意愿户口既可以迁至工作地区,也可以不迁户口;凡户口迁入西部地区后,本人又要求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允许本人、配偶及当时其他随迁人员(包括迁出后出生的子女)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以公安派出所保存的迁移证存根登记地址为准;申请回迁地址有所变动的,只要在本市区范围内仍视为迁回原迁出地。凡具有大学(含本级)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劳动技术资格证书(含本级)人员到西部地区参加开发建设,均视为“各类人才”;户口在城区或城镇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到建制镇、乡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户口既可以迁至工作地区(户口性质不变),也可以不迁户口。
学生落户审批权下放凡淄博市外生源分配到淄博市申请落户的,由市局审批改为分县局审批:其中普通本科以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迁移证,由分县局审查核实即可落户;有单位的在单位落户,没有单位的可在公安分县局专门设立的大学毕业生集体户落户(各分县局指定一个派出所设立大学本科毕业生集体户);市外生源普通专科以下毕业生仍按淄政发(2001)204号、淄人发(2003)64号文件规定,经分县局审批后落户。
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专(含技校)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属于农业户口,本人自愿不迁移户口的,凭以下材料就地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享受当地城镇户口居民待遇: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新生,凭加盖学校公章并印(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录取通知书》、《山东省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准考证》、本人《户口簿》,经户口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凭加盖学校公章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中专学校录取章”或“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五年大专录取章”或“XX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中专录取专用章”的《录取通知书》、《山东省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准考证》、本人《户口簿》,经户口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被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凭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山东省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准考证》、本人《户口簿》,经户口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自愿迁移户口的,入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凡被军队院校录取的新生,或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或毕业后被部队录用的,学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院校所在地派出所应将入学不迁移户口的学生纳入暂住人口管理,指导学校保卫部门做好管理工作;学校在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手续时,应核查居民身份证(16岁以下的核查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进行暂住登记,不收费,不发暂住证。
各类大中专院校2003年以后招收的学生,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本人凭《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技校学生凭《山东省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入户介绍信》)、单位接收证明到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县公安局申领《准迁证》,持《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两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由本人持《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回原籍落户;毕业后直接由中专或技校升大专、大专升本科、考研究生继续上学的,学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凭《录取通知书》办理非农业户口迁出手续。
2003年以前省内大中专院校统一招生,户口迁入学校的学生,户口迁移变动按以下规定办理:直接就业不再继续升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由中专、技校升入大专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录取通知书》、中专(技校)《毕业证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凭《录取通知书》和入学报到手续办理落户;由大专升入本科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凭《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报到通知书》、专科《毕业证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报到通知书》和入学报到手续办理落户;由本科考取研究生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录取通知书》、本科《毕业证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凭《录取通知书》和入学报到手续办理落户;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或毕业分配到部队录用为现役军人的,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凭《入伍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注销户口。
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选
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随父落户的,不再出具《山东省新生婴儿随父落户介绍信》;其他办理新出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需出具、查验的证明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公安机关获知出国、出境人员已在国外、境外定居,凭当事人出示的定居证明(可留存复印件),注销其户口;其他出国、出境人员的户口不得注销。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办户口证件“大提速”
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自受理之日起,城市在 40日内发放:派出所在受理之日起13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送分县局,分县局在9日内完成审核并送市局制证所,市局制证所在 13日内完成技术制证并发送分县局,分县局在2日内将制作好的证件发到派出所,派出所在3日内通知或发放到群众手中。
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自受理之日起,农村在 50日内发放。
(记者 刘金昌 通讯员 朱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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