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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容遣送制度的思考

NEWS.SOHU.COM  2003年06月23日16:02  新民周刊

  撰稿/卞 琪

  6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同时废止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人员乞讨收容遣送办法》。6月19日晚,本刊编辑部找到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请他就此话题谈谈看法。6月20日凌晨,就与收容遣送制度相关的一些话题,贺教授表达了他的一些想法。

  问:某些不再适应新形势的东西应该废止,但马上废止是否会引起社会动荡?

  贺卫方:这似乎是一个社会预测的问题,你知道法律人是不回答假设问题的。我不认为取消收容遣送办法马上会引发所谓的社会动荡,因为这个制度从设立之初的目的就是为了救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我们都知道乞丐最多只能够给一个城市的形象带来某种负面的影响,多数情况下他们不会引发社会动荡。

  问:你是否同意中国缺的不是可执行的法,而是执法的精神?

  贺卫方:实际上中国的法制的整体状况中间,缺陷最大的有以下这几个方面:

  第一个缺陷是不同的法律之间,尤其是法律法规与宪法之间的相互冲突,导致在执法的过程中出现某些混乱,宪法被违反、宪法权利被侵犯的情况时有出现。

  第二个缺陷是——正如我们在收容遣送办法中所看到的那样——立法的初衷很好,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之中,这样的初衷被扭曲了。有人说,错的不是立法,而是执法者。但是,我必须说,如果大规模的扭曲发生,正说明立法本身存在着问题。

  第三个缺陷在于,我们缺乏一种独立的司法体系,我们知道在一个社会中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一个社会中间,我们不担心行政权的滥用、违法,我们担心的是当行政权违法以后,没有一个独立的权力、更公正的权力对这样的一种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和合法的处罚,使得人民的权利能够得到严格的保障。中国的司法在过去的20年间,已经有了一定的进步,很多的改革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宪法中所规定的司法独立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保障。最突出的是法院的财政和人事几乎完全受控于地方政府。

  问:收容遣送各国都有,何以因为执法错误而否定法规本身?

  贺卫方:在法治国家虽然有收容站,但是这种收容完全取决于公民个人的自愿,而绝对不允许侵犯人的人身自由。例如乞丐,我也曾经有过到西方国家的机会,我也看到过纽约地铁站,纽约的街头上那些行乞的人,乞丐也许也是一种生活方式,他们愿意在广场上、地铁口通过要钱的方式来维持他们的生计,这并不是一个特别严重的问题,这也可以视为公民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至于美国对于外来移民的遣送问题,我认为这是不同性质的问题,一些偷渡客没有任何合法的身份,他们是属于违法地潜入另外一个国家的。我们绝对不可以说孙志刚先生是偷渡到广州的,他是这个国家的一个公民。

  问:是否应该根据宪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人身自由的条款,制定保护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具体法律?

  贺卫方:我们的宪法并不缺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人身自由的条款。主要的公民权利体现两个方面:一个是政治权利,例如言论出版自由这样的权利;另外一方面,我们又享有生命和财产方面的这样的权利。如果把我国宪法的规定与外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做一个比较,我们会发现,除了罢工和迁徙自由外,其他权利并不缺乏。缺乏的是什么呢?我想我们最缺乏的一个是要好好清理一下现有的行政规章系统,我们要查一下,哪些行政规章实际上把我们宪法所承诺给我们的权利又加以剥夺了。另外,由于司法的不独立,而导致了现实生活中间侵犯了我们权利的行为,尤其来自公共权力的侵权行为,没有办法得到及时的纠正和及时的惩罚。我们知道这会对于我们的法院提出一个更高的要求,对我们的司法提出更高的要求。

  问:有人担心,如果在孙志刚案中启动国家赔偿,是否等于承认了他们犯罪是得到认可的?

  贺卫方:关于国家赔偿的问题,最简单的说,国家因为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违反法律给公民带来的损害,启动赔偿程序由国家来对公民进行赔偿,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犯罪是得到了国家的认可的。毋宁说,是对国家机关没有很好的管理和约束有关工作人员的一种制裁,同时这也考虑到国家对公民的责任的问题。作为一个民主的国家,政府有责任来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所以当受侵犯以后,给予合理的赔偿,这是题中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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