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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招聘员工不得收押金扣证件
2002年4月4日11:32  天津日报

  本报讯 最近,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连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些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后,为了防止员工“跳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其收取集资款、保证金等财物,或者扣押身份证等,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劳动监察部门介绍,向员工收取保证金、集资款或者扣押身份证等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也不得扣押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中还明确规定,向被招用的求职者收取集资款、保证金、抵押金等财物或者扣押求职者身份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财物或证件,并处以所收财物价值5倍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将随时根据群众举报,稽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记者柳悦通讯员晁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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