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曾签约担任美院模特儿的杭州女青年缪某没有到庭,一份“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反映,她处在精神抑郁症的发病期,目前意识不清,无民事行为能力。她的诉讼代理人指控,就因为辽宁美术出版社出版的人体画册《一代画风》中的两幅作品,造成了她恋爱破灭、精神失常。昨日上午,本市罕见的“裸体画风波案”在徐汇区法院公开审理。 本案第一被告,现年57岁的美术教授、现任上海师范大学艺术学院院长徐芒耀也未到庭,他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第二被告,辽宁美术出版社仅给法院发来了一封答辩书,称该社不存在侵权。 原告缪某在1995年被浙江美术学院(现中国美术学院)选中,在1995和1996两年时间内,她与院方签订了《合同制模特工作协议》,约定“配合教师完成课堂的教学任务”,“按基本工资和课时工资计算报酬”。 其时,徐芒耀教授在该院带教研究生。参照缪某的裸体,他创作了尺幅不小的教学示范画。缪某代理人在法庭上指出,当时徐教授亲口向原告承诺,保证该画不公开发表,只作个人作品收藏。 时间到了去年5月,原告称,一场意料不到的惊变使缪某的生活走了样。 其时她正与恋人谈婚论嫁。然而,当其男友在杭州新华书店翻看了《一代画风》画册后,一气之下离她而去。画册两页中,她的裸体形貌逼真再现,这正是当年徐芒耀教授对着她的裸体创作的。 原告代理人诉称,隐私公开、爱情破灭,众人对其指指点点,从此以后缪某不敢出门,沉闷抑郁,曾欲割腕自杀,幸被救回。 对这场“裸体画风波”,法院以肖像权案立案审理。原告认为,徐芒耀违约擅自公开发表其裸体画像,辽宁美术出版社对其出版物内容不加严格审查,两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构成对原告肖像的严重侵犯,应承担伤害原告的法律责任,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费共10万元人民币,收回全部侵权画册《一代画风》,在赔礼道歉的同时,保证不再发生侵权行为。 庭审反映,去年6月,浙江美术出版社与徐芒耀合作出版了一本画册,其中也用了与本案相关的同一张人体画。结果被告进杭州市中级法院。在法院调解下,被告徐芒耀与浙江美术出版社以补偿原告人民币2万元了结该案。 昨天,徐教授的代理律师就此认为,对原告不能重复补偿。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有发表作品的法定权利,被告依法行使了权利,而且在发表的作品上并未说明模特儿的姓名、住址等,使原告的隐私得到了保护,因此不存在侵权。 他还说,被告画家的两幅画稿酬仅得100元人民币,而出版社出版了几千本《一代画风》,还亏损了63.75元人民币。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说法不能成立。他还认为,原告要求保护的是人体隐私部位,而肖像权涉及的是人的头部容貌。因此,原告以肖像侵权起诉不能成立。 本案的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在一上午的庭审后全部结束。不久,合议庭将作出一审判决。 有关民法教授认为 未经同意出版肖像作品属侵权 庭外对话 可以以肖像权诉讼 记者:肖像,顾名思义是人的头像,“裸体画风波”原告女模特要求法律保护的不仅仅在此,该案法律范畴涉及到人格权利的名誉权,人体、职业隐私权等。然而,该案以肖像权之诉立案。那么,女模特告得合理吗? 张驰(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教授):人体画作品与特定人肖像密切相关。肖像是以艺术造型方式使自然人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包括照片、画像等。 通常模特肖像权被侵害的同时,还会侵害模特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但由于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均属人格权,法律对此所涉及的人格利益保护趋同,故无必要一一列举分别保护,只要将其作为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后果认定即可。 本案中,美院与模特签有协议,依约模特同意院校师生将自己人体作为教具或样板,以配合教师完成课堂教学任务。师生违反协议,擅自将人体画作公开展示、出版,模特也可将对方以合同违约告上法庭,追究责任。但原告对诉讼请求依法享有选择权,可选择侵权关系的任何一种,使自己权利得到最有力的保护。 公开肖像作品应征得同意 记者:按照著作权法,被告美院教授对自己的画作取得了所有权和著作权。在此情况下,他发表自己的人体作品还需承担侵权责任吗? 张驰:女模特允诺展示身体,仅使师生享有在课堂内以其人体肖像为样板训练画画技术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模特许可美院教师拥有展示或使用其肖像的权利。同样,模特依约可获取有关报酬,但其所得报酬也仅是其劳务费用体现,而非同意他人使用其肖像权的对价。决不能将模特获取劳务报酬与许可使用肖像权混为一谈。 不可否认,以模特为教具的创作完成后,若无特别约定,作者的确对该人体画作品享有著作权和实物所有权。但要公开展示或出版模特真实肖像作品时,仍应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若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展示或出版的,仍然构成侵权。 出版社应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本案中,辽宁美术出版社被控当了共同侵权的第二被告,其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张驰:出版社在其出版物涉及他人权利时,应负有审核义务。如果其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对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侵害,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包括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前者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后者指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模特因肖像权被侵害而患病所用的必要医疗费用等就是财产损失。而由侵权所产生的心灵痛苦即为精神损失。对于财产损失,应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对于精神损失,则由法官根据侵权结果轻重判断是否应赔偿。(徐亢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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