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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心酸的官司 父母无力供学费被女儿告上法庭
    2001年4月6日06:40 中国青年报

      张勇彭朝红

      湖南省益阳市的个体修理户杨万江与妻子盛春秀意外地陷入了一场家庭纠纷:因为无力承担女儿的大学学费,两人被女儿杨蓉告上了法庭。与自己拉扯大的女儿对簿公堂时,两人仍未从惶惑中走出来,喃喃自语:“事情怎么会是这样呢?”

      在2000年的高考中,杨蓉以优异成绩考上了南方的一所大学,杨万江、盛春秀打心眼里高兴。然而当他们接到入学通知书,看到完成学业每年需要高达1.5万余元的费用时,却又着实开始犯愁了。

      想到至今仍负债1万多元的贫寒家境,想到家里仍有一位高龄的老母和正在读书的儿子还需赡养和扶助时,杨万江夫妇俩唉声叹气,愁眉不展。

      杨万江思忖良久,一天终于鼓起勇气和女儿商量:“家里的经济情况是这个样子,是不是不读书了?”要让酷爱学习的杨蓉放弃学业,这是一件残忍的事,因此提议遭到了杨蓉的强烈反对。

      接下来的日子里,杨万江夫妇便开始替女儿四处借钱,该走的亲戚家都走了,该找的朋友都找了,说尽了好话,陪尽了笑脸,总算凑了6000元,勉强将女儿送进了大学。

      杨蓉很快便发现陷入了困境:从家中带来的6000元在交完学费后,不久便告罄,但一日三餐、日常花销以及必要的应酬都需要钱。父母已明确表示今后再也无力出资供她完成学业,而自己身在异乡,举目无亲,通过借款摆脱困境看上去比登天还难。

      在很多个夜晚,杨蓉彻夜难眠。她怨自己时运不济,恨父母无能,想到如果将来的某一天自己将因贫困而辍学,离开心爱的大学校园时,她更是不寒而栗。

      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杨蓉终于利用假期,以父母未履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拒绝出资供其上大学为由,一纸诉状递到了益阳市下属的南县人民法院。

      2月5日开庭的那天,不少群众怀着好奇,纷纷从四面八方赶来参加旁听。在法庭上,杨蓉首先诉说了自己寒窗苦读考上大学的艰辛以及她对知识的渴望。然后她悲愤地诘问:“一个刚刚高中毕业不足20岁的女孩,能够独立承担高额的学费吗?”

      杨万江夫妇的陈述则更多地透着一种无奈和愧疚。盛春秀说:“我感到很惭愧,因为穷,家里没有钱给女儿读书。为此杨蓉上大学后,一直没有给我们写过信,也没有打过电话,她不知道我们做父母的也很操心……”说着说着,她的眼圈红了。

      法庭经过紧张的调查和辩论之后认为,杨万江、盛春秀依法定义务将原告杨蓉抚养教育成人,已履行了《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现原告已长大成人,而二被告现在确无能力支付原告完成高等教育所需的高昂学费及费用,因此对原告杨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南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8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蓉的诉讼请求。

      这样的结果,当地一些群众觉得很难理解:依世俗的观点,至少在子女未成家立业前,父母包揽子女的一切仿佛都是天经地义,更何况供子女上大学呢?

      笔者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他解释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8周岁,即成为成年人。而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现在杨蓉已年满19周岁,不再是儿童和少年,并且杨蓉已经高中毕业,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与条件,因此杨万江夫妇已经履行了《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

      从某种意义上说,接受高等教育,是一种智力投资,实际上就是一种就业投资,这项投资的直接受益人是子女而不是父母。依照民法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杨蓉应该为其预期可得利益作出相应的付出,即学费由自己付。

      针对目前成年子女的学费纠纷增多的趋势,法官认为,虽然18岁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一般的在校学生,即使到了18岁仍缺乏自立能力,在经济上对父母的依赖性很强。他们连养活自己都成问题,更何谈自己来承担学费?

      因此法官指出,父母与子女都应该转变观念,孩子不能“躺在父母怀抱里”上大学,父母也应当积极鼓励子女想办法支付学费。法官希望大家明白:子女接受高等教育,进行就业投资,理应从家庭实际状况、自己的条件和能力出发,通过勤工俭学、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半工半读、业余学习等方式,作出适合自己的选择,而不应完全依赖父母。支付大学学费并不是父母的义务,18岁必须学会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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