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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率先展开股权激励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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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4日15:43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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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1月4日电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财政部和科技部制定的《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由主管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组织实施。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实施;地方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科技部门可在具备条件的企业中,选择3-5户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试点,中央管理企业的试点名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选定。
《意见》称,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但上市公司除外。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企业,必须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近3年来,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销售额5%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高新技术主业突出;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建立了规范的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内部财务核算制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近3年没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明确,经专家论证具有高成长性,发展前景好。
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对试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以及参与企业战略决策、领导企业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业务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具体范围由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试点企业股权激励方式则包括奖励股权、股权出售、技术折股。
《意见》称,试点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上述股权激励方式。用于奖励股权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总额之和,不得超过试点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奖励股权的数额不得超过奖励总额之和的一半;要根据试点企业的发展统筹安排,留有余量,一般在3到5年内使用。采用技术折股方式时,可以评估作价入股,也可按该技术成果实施转化成功后为企业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入股,但折股总额应不超过近3年该项技术创造税后利润的35%。(阿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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