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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水产“把头”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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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2月17日01:47 辽沈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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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首席记者赵艳新报道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获悉,一个在水产市场强征“保护费”并砍伤业户的团伙成员已被判刑。
据介绍,从2001年11月开始,犯罪嫌疑人高某与关某某在沈阳市皇姑区银泰水产市场称王称霸,非法控制经营龙虾业户的经销价格,并从中收取业户给其的龙虾价格“保护费”人民币一万余元。刚开始,高某只收取业户经营额的2%作为“保护费”,到后来发展到收取业户经营额的5%作为“保护费”。“保护费”越来越高使业户叶某渐生不满,高某便与关某某密谋“教训”叶某。2002年2月21日15时30分,二人纠集田某(另案处理)联系到徐某某、朱某某到皇姑区银泰水产市场,持刀将叶某的头部,肢体,右肩部砍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关某某纠集徐某某、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经调解,高某同意赔偿叶某经济损失1万元,取得叶某的谅解,可酌情处理。被告人朱某某为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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