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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登记 中国建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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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0日09:23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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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一月九日电(记者赵胜玉)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这标志着中国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向前迈出了关键一步——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建立。
按《暂行规定》,国家对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必须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设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等四个科目。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包括: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等;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帮助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查询土地登记材料;查证土地产权;提供土地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咨询以及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土地登记代理人实行定期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登记后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为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登记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为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的初审机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再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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