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荷兰是医疗服务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缓和医疗也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而且,荷兰的医生与病人长期以来有彼此高度信赖的传统,家庭医师制度推行得很不错,大部分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良好的友谊关系。 这些因素,构成了其“敢为天下先”的社会基础。 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一项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后又于1994年10月19日进一步放宽限制:只要医生遵循国会所订立的《施行准则》进行安乐死,虽然仍构成违法的“受嘱托杀人”,却可以不被起诉。 1999年8月10日,荷兰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有此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 2001年4月10日,荷兰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一项安乐死法案。2002年11月28日,荷兰下院正式表决通过了该法令,使之完全合法化。 此前,荷兰曾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调查显示:86%的民众赞成安乐死,其中50岁以上中老年人中赞成的人数多达90%。反对者大都是狂热的宗教徒,他们的理由是:基督教认为生命是上帝赐的,人类不可自我毁灭生命。1999年荷兰有统计的“安乐死”病例达2216例,荷兰政府同时发现有60%的医生私下为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但不向政府备案。于是政府痛下决心立法规范安乐死。 法案为医生实施安乐死作了严格而详细的规定:首先,病人必须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接受“安乐死”并多次提出相关请求,医生则必须与病人建立密切的关系,以判断病人的请求是否出于自愿或是否经过深思熟虑,这项规定实际上排除了“死亡旅行”,即非荷兰病人到荷兰寻求“安乐死”的可能性。 其次,根据目前通行的医学经验,病人所患疾病必须是无法治愈的,而且病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被认为是难以忍受的,医生和病人必须就每一种可能的治疗手段进行讨论,只要存在某种医疗方案可供选择,就说明存在着治愈的可能。 第三,主治医生必须与另一名医生进行磋商以获取独立的意见,而另一名医生则应该就病人的病情、治疗手段以及病人是否出于自愿等情况写出书面意见。 第四,医生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的“医学上合适的方式”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在安乐死实施后必须向当地政府报告。 法案也涉及到儿童能否实行安乐死的问题:“16到18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同家长商讨后一同作出决定”。“12至16岁的青少年,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作出决定”。“外国人总是想当然地认为,荷兰很容易实施安乐死,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相关机构发言人瓦尔伯格·容说。 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万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