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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被人抢走车钥匙 律师称此举不构成抢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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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8日01:05 北京娱乐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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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因为着急就多按了两下喇叭,结果车钥匙竟被人抢走。谈起这起在分钟寺发生的意外事件,就让刘先生“冒火”。
新手鸣笛钥匙被抢
10月26日下午4时左右,10月9日刚拿驾照的刘先生开着租来的捷达沿三环辅路最外侧车道行驶到分钟寺桥下。由于堵车,刘先生只能时走时停。这时,一辆三菱帕杰罗突然从旁边的非机动车道超车而过,刚上路没多久的刘先生为避免发生事故,一着急就按了几下喇叭。
没想到,帕杰罗突然停在路边,三名男子迅速从车内跳出,破口大骂着拦住了刘先生的去路。刘先生吓了一跳,对三个男子说:“你们不让我走,我就报警了。”谁知,那三名男子更加嚣张,拉开刘先生车门,并对他进行威胁,随后竟不由分说拔下了刘先生的车钥匙,跑回帕杰罗开车走了。刘先生不得已给租赁公司打去电话求助。虽然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带来备用钥匙为他解了围,但也告诉他,因为钥匙丢失给汽车防盗安全带来隐患,所以他必须承担包括更换排挡、车门、后备厢锁的一切费用。刘先生说:“我这是招谁惹谁了。”
抢钥匙不构成抢劫
对此,北京岳临律师事务所许胜忠律师认为,因钥匙本身价值不高,三名男子虽构不上抢劫罪,从法理上说他们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理》,但不构成拘留,不过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刘先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许律师说,这件事应分两部分来看,刘先生虽然是受害者,但根据汽车租赁合同,应该赔付修车换锁的全部费用;而抢钥匙的三名男子,也应该赔偿刘先生因此事而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非事故损害没保险
据记者了解,按国家有关规定,汽车租赁公司应为每辆汽车购买保险,但像因非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汽车损害,往往不在被保险之列。
根据现行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出租方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承租方在租期内应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他形式的损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损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的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而将于12月1日起在本市开始使用的《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试行示范文本中规定,租赁公司应承担不低于80%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车辆车价损失,承担不低于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意外保险。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抢时,承租人应立即向交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通知租赁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信报记者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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