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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24日09:30   [ 李崴 ] 来源:[ 北京娱乐信报 ]
民企国企购房标准差十米
《特别关注》-- 民企国企购房标准差十米 总第123

新闻点睛: 

  从法律上,国企、民企员工的社会地位完全平等。
  在现实中,民企员工经常体验“二等公民”的滋味。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不同标准,就是政策歧视的范例。
  国企尚且取消行政级别,4000元伤了民企员工的心。
  民主法治要求公开、公平、公正,
  住房政策也应该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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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搜狐网“特别关注”栏目的文章均转载自合作媒体。

策划:周 彤
文案: 吴 洁
编辑:韩 坤
E-mail:zhoulao@sohu.com

 

一、今日推荐:两个标准差10平米 国企、民企员工购房标准不同

  事件:两个标准差10平方米

  前几天,陈先生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手续时偶然发现,若是具有中级职称,人在国企,可以按80平方米标准购房;要是在民企,不论职称,最高可按70平方米购房。陈先生说:

  “我原在北京某大学教书,1988年由市高教局评定为讲师(中级职称)。1991年下海后来到了民营企业。虽然我人在民企,但我是北京人北京户口,怎么买经济适用房还比国企的标准低啊?”

  交易大厅:民企职员多花4000元

  昨天下午,记者和陈先生一起来到了负责审核购房手续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

  审核窗口的工作人员告诉陈先生:“你是民企职员,你买房时,70平方米内的部分可以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每平米要加400元土地出让金。同样你这样的职称,要在国企,就可以买80平方米的平价房。你得比人家多花4000元,但这就是263号文件的规定,我们也没办法。”

  文件:到底是263还是276

  审核窗口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个规定是2001年263号文件。国企民企两种购房标准窗口外面的填表范例和大厅的公告栏都贴着呢。”记者确实看到了工作人员所说的内容,但上面并没说明这样规定的依据,也没标明文件号。记者打电话向主管部门查询,对方的答复是:“这个规定的依据应该是京建开(2001)276号文件,不是263号。”记者到政府网站查询了一天,最终也没查到该文件。对此,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说:“文件是前两年的,可能还没来得及上网。”

  观点:民企、国企依法平等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曲凯律师认为:“《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时应该平等对待民营企业。”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教授梁小民表示:“国家已经逐步取消了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国企、民企只是经济成分,其员工在社会中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要求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住房政策最为群众关注,群众有质疑,各方面应该积极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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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调查
1、你是民企员工吗?你在社会生活中受到过政策性歧视吗?
没有。
有时感觉到。
经常感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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