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大连消息(侯德伟 特派大连记者 李霖) 刚过而立之年的王某,在一次车祸之后,一连三次转院,当被告之他的一块骨头丢了,可能落下终生残疾的消息时,王某悲愤交加,一定要讨个说法不可。可他向谁讨说法呢?是向肇事的车辆,还是向抢救他的医院呢?截止昨日,大连市金州法院已审结这起案件,大连某医院赔偿王某1.8万余元。 车祸过后,左股骨一块骨丢失 1999年5月5日凌晨4时许,正骑摩托车的王某不慎与一辆机动车相撞。后被送入大连市某医院抢救,该医院对其进行了手术与包扎。由于伤情严重转入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沈阳九院马上为其拍了x光片,x光片显示,王某左股骨远段开放性骨折、骨缺损。经过治疗,王某于6月7日出院。其后,王某又多次住进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王某治伤期间,曾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交通事故责任者赔偿。在这次诉讼中,王某虽然获得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1.3万元。但骨头怎么丢的确没有涉及,而王某非要讨个说法不可。2003年4月18日,他来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将大连市某医院(即抢救他的那个院)告上了法庭。 一骨三开庭,法院定说法 2003年5月5日至6月6日,法院共三次开庭。就双方争议的焦点即王某的骨头到底丢在哪里,展开辩论。王某认为骨头肯定丢在被告医院,理由是自己身体没有被机动车撞碎,不可能丢在肇事现场。到沈阳医院后,拍得的x光片证明骨缺损。因此,也不可能丢在沈阳医院。这种后果是大连市某医院造成的,故要求该医院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之责。 被告大连市某医院辩驳说:医生发现骨片后不可能给丢掉,当班的医生已经发现原告的骨头缺失,让王某家属到事故现场去找,而王某家属走后再也没有回来。在该院所拍X光片报告中已明确的注明骨折骨分离,分离就是骨缺损只是名称不同罢了。医院表示:“由于他也说不明白那块骨头在何时何地丢失的,怎么能认定责任在医院方。” 法院经过三次庭审,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认证,基本查清了案件的事实。医院虽极力否认骨头丢在本医院,但拿不出有效证据。最后,合议庭判决如下:大连市某医院赔偿原告王某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金、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金1.8万元。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