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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分析即将开始的对伊拉克战争

NEWS.SOHU.COM  2003年03月02日21:12  新华网
  特约撰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国际法所主任 刘敬东

  最近几天,海湾地区上空战云密布。美、英等国强烈指责伊拉克未能全面、彻底地履行联合国决议以全部销毁其拥有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同时开展大量的、紧锣密鼓的外交和军事行动为近期内对伊开战做全面准备。国际上,以俄罗斯、德国、法国、中国为代表的国家则主张应当推动联合国对伊拉克的武器核查工作进行下去,应尽一切可能地采取和平方式解决这场危机,为此上述各国正在进行紧张的外交斡旋。但从目前的形势来看,除非伊拉克的萨达姆政权自动下台或以其他形式放弃政权,否则一场战争恐怕难以避免。那么,这场战争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具有合法性?战争应如何开展和进行?战争可能造成的后果会是怎样?这些问题都是人们所关心的,也是应当从国际法角度予以回答的。

  首先,这场战争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具有合法性?

  实际上,这两个问题是相互联系的,确定了战争的性质或者说确定这是一场什么样的战争后,才能对它的合法性作出判断。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已经废弃了战争作为国家推行政策的手段,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制定的《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基本准则。但宪章同时规定了两种形式的战争为合法战争,即联合国安理会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而执行安理会通过的决议所采取的军事行动以及成员国的自卫行动。

  宪章第七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

  第四十二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上述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战争手段是联合国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对不执行安理会决议的成员国或非成员国采取的执行手段,是国际社会认可的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有力保障。对于这类战争,各会员国应予以必需的军队、协助及便利,包括过境权(宪章第43条),为使联合国能采取紧急军事办法起见,会员国应将其本国空军部队为国际共同执行行动随时供给调遣(宪章第45条)。

  根据上述宪章规定,这类战争的发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应当由联合国安理会对于严重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通过相关决议要求其成员国予以执行;

  第二,如果上述安理会决议未能得到执行,安理会应当就此再行决议予以执行,即第41条规定的武力以外的行动和第42条规定的武力方法;

  第三,只有在第41条规定的武力以外的方法不足时,才可以采取第42条规定的武力方法予以执行;

  第四,联合国会员国由义务对安理会执行决议而发动的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军事行动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五,由安理会组成军事参谋团统一指挥和部署军事行动。

  《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第二种战争的合法形式就是成员国为抵御外国侵略而采取的自卫行动,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显然,美、英即将发动的对伊战争不属于宪章规定的第二种自卫战争形式,鉴于此,如果要将这场战争合法化就应当采取宪章规定的第一种做法。针对伊拉克问题而言,自1990年8月伊拉克出兵占领科威特后,联合国安理会已通过了60项与伊拉克有关的决议,无疑去年10月通过的第1441号决议是其中最重要的决议之一。决议使中断4年之久的对伊武器核查进程得以恢复,敦促伊拉克全面履行安理会有关决议,同时警告伊拉克如再不履行决议或不与联合国充分合作,将面临"严重后果"。决议重申1382号决议精神。1382号决议首次提出寻求"全面解决"伊拉克问题,即伊拉克问题的解决应包括取消"禁飞区"和对伊制裁。那么,伊拉克究竟是否全面、彻底地履行了1441号决议呢?这个问题事关重大,因为如果断定伊拉克已经全面、彻底地履行了该决议,就应当及时解除对伊拉克长达13年的国际制裁,相反如果有证据表明伊拉克方面没有与联合国充分合作履行该协议规定的义务,伊拉克将面临"严重后果"。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这个问题的决定权在安理会,安理会应当根据其派出的武器核查团的核查结论来决定是否应当采取措施和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这样的措施当然包括军事行动。从目前的形势看,联合国武器核查团向安理会所做的报告并未得出伊拉克未能履行1441号决议的明确结论,因此安理会缺乏就此作出判断并通过新决议的基础。另一方面,安理会成员目前对此事的态度存在明显分歧,一方是美国和英国强烈主张应对伊拉克采取军事手段来执行安理会一系列决议,一方是中国、法国、俄罗斯、德国等成员主张应当推动武器核查工作继续进行下去,尽一切可能采取和平手段解决伊拉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美、英提出向伊动武的决议就很难获得安理会通过,更何况根据《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五大国一致"的表决原则,中、法、俄三国其中的一个国家就有权否决美、英提议,因此从目前来看美、英两国在当前形势下取得安理会授权从而使得对伊战争合法化的企图是难以实现的,那么在未取得安理会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发动对伊拉克的战争当然是不合法的战争。按照国际法,国家的不法行为应当承担国家责任,而国家责任形式包括赔偿、道歉、国际社会的制裁、报复等多种形式。如果非法的战争被定性为"侵略",那么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战争的发动者、指挥者就有可能被认定犯有国际罪行从而受到刚刚成立不久的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当然是否能从法律上定性为"侵略"本身就是一个国际法难题,至今国际上未能得出公认的有关侵略的法律定义,确定一个国家的战争行为是否是"侵略"行为其决定权在联合国安理会。如果认定美、英即将发动的对伊战争为"侵略"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两国均拥有安理会的一票否决权。

  总之,根据上述国际法分析,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和授权是对伊战争合法性的国际法基础,失去这样的基础而发动对伊战争不具有合法性。那么,国际上也有人主张1441号安理会决议中所谓的"严重后果"就包含了军事行动的含义,因此对伊开战已有国际法基础,不必再行决议,这种说法可能不会被大多数安理会成员接受。如果对决议的条款发生分歧,解释权仍在安理会,同时也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咨询请求由国际法院作出解释,总之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不是某一个国家说得算的。

  第二,战争如何开展?交战双方应当遵循那些战争法规则?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和保护人权事业的不断进步,在国际法领域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公认的有关战争的战争法规则以及违反战争法规则的惩治措施。战争法规则主要包括两个体系,即关于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海牙公约体系和关于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体系。

  按照国际惯例,交战国在战争行动开始时应当正式宣战,国际法禁止不宣而战。

  关于保护平民。现代战争法规定,一旦战争成为事实,它只能在有关国家的武装力量之间进行,而不应伤害这些国家的平民,战争法中有一系列的保护战时平民的内容,平民不能作为攻击的对象。

  关于战争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在战争中,交战国的合法目的是消灭敌国的武装力量,但也不能毫无限制地选择伤害敌方的手段和方法,主要是:禁止狂轰烂炸,包括对不设防的城镇、乡村和住宅以及攻击和围攻宗教、艺术、学术、医院及慈善机构、文物古迹等;在战争中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武器和有毒、化学和细菌武器及辐射性武器;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手段和方法来达到杀死、伤害或俘虏敌人的目的;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如果对伊战争开始,交战双方均应遵守上述战争法规则,如果违反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战争罪,将受到法律的惩治。自二战后审判德国战犯的纽伦堡战犯法庭和审判日本战犯的东京战犯法庭开始,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惩治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行为的国际法规则。近几年来联合国设立的前南战犯法庭、卢旺达战犯法庭就是惩治战争罪的最新法律实践,刚刚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也将战争罪列为国际罪行之一。因此,对于交战双方来说,在交战过程中遵守人道主义的战争法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战争的后果是什么?战后如何处理战败国相关事务?

  即将发动的对伊战争,其后果可以说是比较明确的,因为交战双方的势力极为悬殊,一方是美、英等军事强国,一方是经受了10多年国际制裁的小国。如不出以外,美、英等国将取得战争的胜利。在处理战后伊拉克事务时也应当遵循相关国际法规则,主要是:

  应当尊重伊拉克的主权,由伊拉克人民自行决定其领导人和政治体制,国际社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这种权利实现,不应当将一国的意志强加于人。

  战胜国应当遵循军事占领法规。即占领只能是临时性的,不能长期占领战败国领土,不能取代战败国领土主权,不能改变占领国人民的国籍,在行使军事管辖权的同时有义务维持社会秩序和居民生活,不得剥夺占领区人民的生存权。

  战胜国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战俘和伤病员。对于战俘和伤病员应当给予人道主义待遇并不得加以歧视,同时战争一经结束,交战国应当将战俘立即释放和遣返。

  如果违反上述国际法规定就有可能构成违反人道罪从而受到法律制裁。

  以上内容就是对伊战争所涉及的主要国际法问题。总之,在人类社会日益走向文明、进步的今天,战争已经被纳入到法律规范之中,也就是说战争这种残酷的政治手段也要依法进行,违反者将面临严厉的国际法制裁。但是,无论如何,我们不希望战争发生,但愿国际社会能共同努力避免这场战争,因为战争宗归是全世界渴望和平的人民所不原看到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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