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 为南京做法叫好 转自搜狐 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关精神,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作出决定,明确规定举报非典,视作见义勇为,予以表彰和奖励(5月17日《新华日报》)。 转自搜狐 南京把举报非典视为见义勇为,这种提法符合“见义勇为”这一专门的法律概念的要求。 转自搜狐 首先,从见义勇为主体构成来看,见义勇为主体是指不负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从当前国家及地方出台的相关法律来看,并没有对不举报非典的人实施相应法律制裁的法律制度。所以,非典时期,普通群众在做好自我预防的同时,主动提供线索,举报、反映来自疫区的外来人员、车辆和不符合防治工作要求的情况,协助防疫人员及时控制、查明可疑人员和地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由不负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来实施的行为。其次,从见义勇为者救助的对象来看,见义勇为者救助的对象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并且这些利益正在或将要遭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非典时期,举报非典情况,能够使防疫人员在第一时间对相关人员和地区进行隔离、体检和消毒。可以说,这就使得更多的人免于受到疫病的感染,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免受或少受了一定的损害。这符合见义勇为的救助对象条件。□单士兵 转自搜狐 反方 举报是见义勇为吗 转自搜狐 当前,非典防治已成为我们生活中极为重要的事情。 转自搜狐 据《现代快报》消息:日前,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作出决定,举报非典属见义勇为,对举报者将予以表彰和奖励。政府为了鼓励公民积极举报非典,设立一定的奖金,重奖非典举报者,不无裨益,但把举报非典归属为见义勇为行为,我却不敢苟同。 转自搜狐 笔者以为见义勇为应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一种行为要称得上是“见义勇为”其主体必须是不负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也就是行为者的行为本不属于他的职责范围,客观上是见义勇为者面临较大的人身危险而积极实施救助的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有非典疫情举报告的义务。 转自搜狐 政府为了鼓励公民积极举报非典,重奖非典举报者,这无可厚非,也值得提倡,但把举报非典归为见义勇为确有不妥。 转自搜狐 □王阳 转自搜狐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