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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并扣押物品之后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14日19:15  《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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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直岩 石野

  8万元引出的麻烦

  今年26岁的李红,系江苏省灌云县从事销售烟花爆竹的个体户,在其丈夫秦礼权承包了县日杂公司烟花爆竹批发业务后,她也在有关部门办理了各种合法经营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开始对外零售烟花爆竹。

  后来,烟花爆竹管理权从公安消防部门移交到公安治安管理,李红夫妇办理有关移交手续时,遭遇到一系列麻烦。

  李红的丈夫秦礼权称:2001年5月的一天,他前往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进货手续时,治安大队教导员孙恒俊就开始向他索要钱财,秦因现在生意刚开始、投资大又难做而拒绝了孙的要求。2001年6月27日上午,孙恒俊突然又找到他说:“……有人找到我们局领导,要求代替你现在的经营,对方愿出价8万元,如果你家拿来这笔钱,我们还是让你做,如果不愿意给,你就不用做了……”当天夜里,秦礼全只好带了2000元人民币前往孙家求情,并一再声称现在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以后生意好转后,一定交出。他的要求遭到孙的拒绝。

  2001年9月,孙等人先是逼迫县日杂公司及县供销社背着秦礼权变更登记了一个《灌云县烟花爆竹专营公司》,变相地取消了他们的合法经营权,秦礼权的业务遭到了致命的打击。随后,李红也遭打击。据李红介绍,2002年5月18日下午,治安大队的郝明军独自一人通知正在县商贸城经营的她说:不准许再营业,马上把货物搬迁回家,不然就没收了。她忙回答道:我是合法经营,为什么不准许我正常营业呢?郝说:你不要再罗嗦,不服气你可以大胆去告我!

  无奈,李红只好关门,并和家人一起将所有的存货搬回一出租屋。5月20日下午,孙恒俊和郝明军驾车带着几名警察和保安到李家存货的出租屋,砸烂两道门锁,将存放在此处的价值800多元的烟花爆竹(这些货物是李家从县专营公司购进的,均有购货清单),和李红的大姑姐秦雪存放在此的价值五六万元的30箱皮鞋全部洗劫一空。当时,警方没有通知当事人,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事后连扣押单都没有,不过在“执法”中,他们还对现场进行了录像和摄影。

  当天晚上,李红才获知家中遭遇劫难。第二天,她当即和大姑姐秦雪一起赶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要求对方退还有关货物,但不被人理睬。

  面对记者,李红流着泪讲,几天后,她又去找孙恒俊和郝明军要货,郝拿出一份事先拟好的所谓的材料要求她当场签名。李一看,发现上面写的内容根本就不实,就不愿签,郝就强行抓到她的手在上面签了字,并按了手印。

  孙恒俊和郝明军将扣押的物品送往市公安局检验,以证实扣押物品是从非法渠道得来的违禁品,并将此案按刑事案进行立案,然后,他们又草拟了一份要求将李红实施劳动教养的报告,但县公安局法制科的负责人当即指出李红根本构不成劳动教养的条件,继而市局和省厅都明确答复李的行为不符合劳教。

  2002年12月2日夜晚,神情恍惚的李红在家服安眠药自杀,所幸被家人发现,抢救及时才幸免于难。据李红介绍,在市公安局被检验的“物品”根本不是她所经营的,而是公安局借别人的非法物品。因为公安局在扣押物品时既没清单,也没有见证人,同时“摄影胶片被曝光”,所以公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被检验的物品是从李红出租屋里搜出来的。

  至此,秦家向灌云县和连云港市检察院及相关部门投诉。

  当事民警:我们只是依法检查

  2003年7月15日上午8时许,记者一行来到灌云县公安局,找到了正在开会的负责治安工作的颜副局长。他称,对于此事全局的人都知道,市检察院也曾经来调查过,局里很重视,但由于此事时间太久了,加上自己是今年才从外单位调过来的,所以对具体情况不大清楚。随后局长又联系了治安大队教导员孙恒俊。

  满脸委屈的孙恒俊向记者讲述了他们办理此事的有关情况,他说,“秦家向有关部门所反映的事情与实际情况大有出入,他们纯属诬陷,这主要是因为警方依法办事查封了他们的违禁品而对我们怀恨在心!”孙说,2002年5月20日下午5时许,我们接到有关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居民区私存烟花爆竹,我即让危险品管理股副股长郝明军和李亚军等人一起前往检查。一个多小时后,他们在电话里告诉我说,一出租屋内的确有烟花爆竹,于是按有关规定对这些进行及时查封。但我没有到过现场。记者问:“你们当时找到当事人没有?在查封有关物品时是否出示有关证件,履行有关手续?”孙答:我们当时是正常检查,而不是搜查,是不需要出示任何手续的;持证搜查是针对刑事案件,只能是在立案后。由于这是一间出租屋,房东都不清楚直接的租房者是谁,又碰上天快黑,我们找不到当事人,就将那里面的违禁品全部拉走了,不过我们当时都对现场进行了录相和摄影,后来又找来当事人补充了记录。记者问:你们当时在现场还看到其他的物品比如皮鞋吗?听说是你亲自带人去查封的?孙回答说:我从来就没有到过现场,因为我是治安大队的领导,这种小事一般都是手下的人去办的,我只是指挥办案。我听办案人员说,当时只有违禁品,并没有皮鞋。

  但有人向记者反映,当时孙驾驶着一辆蓝色本田小车第一个赶到现场,而且当时还强迫运货的一个体司机做见证人,否则就不支付有关车费。

  记者:你们后来找到当事人了吗?对方是否有合法手续?向对方出示过查禁的清单了?

  孙:我们后来查清了,是秦礼权的老婆李红的,她虽然有一个销售证,有合同,但不合法,因为她的合同是与日杂公司签的,是内部承包的,没有经过我们同意,这当然是违法的。她的特许经营证早被工商部门给取消了。特许销售证以前也是在消防部门办的,我们接管后,他们没办。

  当记者要求查看当时的有关清单及有关录像和摄影时,孙称这些资料被检察院拿走了。

  记者:你们在后来的取证过程中有无打人骂人?手段合法吗?

  孙:我们民警从不打人骂人,我们的所有手续都是合法的,没有任何违法乱纪行为。

  记者:你们认为李红的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么?你们打算怎么处理她呢?听说公安局曾经打算送她劳教,被公安局法制科及相关部门退回,是否有此事?

  孙:没有这回事,主要是对她实行劳教太轻了,因为李红公然私存和出售违禁品,而且经我们送交市局检验,火药含量已超过了正常的标准,她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受到刑法的制裁。但她一直在逃。

  为了证实自己的清白,孙在采访过程中还从抽屉里取出一份盖有县公安局纪委大红公章的调查报告,在这份报告中,记者看到“……教导员孙恒俊当即带员赶到现场”,上面也称李红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但经记者调查,李红在位于灌云县伊山镇商贸城北第四间零售烟花爆竹期间,不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证,而且还有《江苏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编号为公爆销字第X015号),发证机关就是灌云公安局,发证日期是2001年9月20日,有效期是2002年9月30日。

  当记者问道:你是否向秦家开口索要过8万元现金?

  孙:李红是恶意诬陷,我从未向秦家要过钱,相反,对方为了贿赂我,曾在一个夜晚送了几千元钱到我家,被我当场拒绝了……

  但记者从当事人所提供的录音里听到,今年5月的一天上午,当孙前往秦家赔礼道歉时,秦礼权的姐姐秦雪问道:“你当时向老五(即秦礼权的小名)要8万元,他的确没有这么多,给你2000元你又不要;如果你当时帮我家的忙,事情会弄成这个样子么?”孙回答说:“不管怎么样,我都不能与我们局长争呀,……我去领导办公室时,听到有人给他8万元,让把经营权让给他们,这就把这事告诉给老五了……”另外,也是这份录音上,同时还显示出颜局长承认搜查物品中有皮鞋之事。但后来,警方却一口咬定他们搜走的只是违禁品,没有他物。

  孙向记者保证:他以党性和身上的警服担保,他所说的一切全是真话。作为人民警察,正常执法还会受到诬陷,以致检察院还对他们传唤过,这让他委屈。

  检察院:民警搜查是非法的

  接到当事人举报后,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极为重视,决定直接派人调查此事。

  2002年10月底,市检察院渎职纪检处的翟处长和胡爱民主任等立即进行调查取证。

  今年7月15日下午,连云港市检察院渎职纪检处的翟处长和负责此案的胡爱民主任接受了记者的采访。翟处长严厉地指出: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在此事中,警方的搜查行为是非法的。因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必须是已经立案后的案件才能持证搜查,同时必须有当事人在场;而灌云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有关人员是无证搜查,是在当事人根本不在现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当时只是下午,又不是夜晚,他们称找不到当事人是假话。第二,因警方程序的违法,所以他们所取得的所有证据都不能当作法律的依据,无任何法律效力。第三,李红在经营过程中手续合法齐全,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再说,李红当时在事发的前三天是在治安大队的逼迫下才把有关物品搬到出租屋的,是一种正当行为。如果真的是违禁品,警方在查封的当天就应找她确认和签名。另外,他们对收缴的物品没有清单和见证人,而现场的有关录像和摄影也已经被曝光。

  翟处长说,他们是在去年9月接到当事人举报后,才进行调查的。当时对有关涉案人员都进行了传唤,对其中的主要人员孙恒俊和郝明军分别传唤了12个小时。据我们调查,孙恒俊到过现场,后来他自己也承认。至于当时扣押了哪些物品,因公安机关声称胶片曝光而无法证实。

  翟处长指出,治安大队对当事人李红作出劳教的决定是错误的,有关材料后来均被公安局法制科退回。

  翟处长还说,对于当事人所投诉的其他问题,他们都进行过调查,由于孙恒俊等人至今不提交当时的有关录像,摄影胶卷又曝光了,所以对于实际情况不好下结论;对于郝当时是否打骂李红,并逼迫她签字,由于当时无其他证人,所以即使当事人后来有自杀行为,也不能肯定是由郝的行为造成的,因为此事毕竟相隔时间太长。

  据悉,检察院已就民警非法搜查一事向灌云县公安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孙恒俊等涉案人员进行党纪和政纪处分。同时也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法律手段讨回自己的公道。

  值得提及的是,发生在2002年8月20日震惊全国的黑龙江少女纪海云惨遭灌云警方的暴力取证的恶劣事件中,孙恒俊即为其中的主要责任人之一,他曾因此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本刊将对此事继续关注。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8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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