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媒体和公众都在关注着两位弱女子为自己胸部被辱讨说法的事件。一位是在深圳被外国人偷看胸部的郭女士,另一位则是自称在就医时被医生强行触摸乳房的许小姐。据媒体报道,郭女士曾经表示要向法院起诉那名对她非礼的美国人,并且索赔一元;而许小姐要求追究那位“羔羊医生”的刑事责任,并提出了10万元的索赔请求。 撇开别的“要求”不讲,就索赔的数额而言,一个索赔1元,一个索赔10万,当然相差天地,于是就有人觉得不可思议,说“索赔1元就不是维权”、“尊严只值1元就不是尊严”,认为“一元钱诉讼请求无法体现法律的威严”、“这样的诉讼请求有点儿戏”等等。 可我觉得,首先,既然说尊严是无价的,那么可以是十万元,也可以是一元,不能因为索赔一元就说没有尊严或是“打折”的尊严,也不能说索赔十万就是“伟大的尊严”。而如果真要“体现法律的威严”,我认为索赔多少应该让她们自己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里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些规定很明白,因为她们都过了18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辱的她们索赔多少完全是她们自己的事情,不需要别人指手画脚,说三道四。 说“一元钱不是尊严”,其实是把尊严“神圣化”了,尊严有时候就是一种“象征性”,在不同人的心中对尊严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你觉得尊严“值”十万元,别人也许觉得一元就可以“讨得”;而把尊严“货币化”,认为索赔多了就可以找回尊严,恰恰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现在是讲个性、讲法治的时代,个人的自由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最大限度的张扬,她们可以索赔十万元,当然也可以索赔一元,这是她们的自由。某些看起来很“时髦”的理论恰恰又无意中把这种自由进行了另一种限制。所以我们应该相信,她们自己完全可以处理好这件事,保障好自己的权利。(艾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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