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明炜 将于近日出台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成为各大财经媒体竞相报道的头版文章。而据消息灵通人士称,《试点方案》已经形成并等待国务院的最后审定。 专家对此评论说,中国农村信用社历史背景比较复杂,此次农信社改革试点将启动新一轮农信社的全面改革。 对农村信用社性质的再认识 权威部门人士称,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性质应该是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组织所独具的、区别于其他金融组织的特质。 他认为,分析、认识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性质,不仅应该历史的、整体的、多层面的认识、分析和把握,而且还应该把农村信用社放到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实际状态与城市金融对比之中去认识,去把握才能正在认识其特质。 从实践上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信用社历史是从1923年6月河北省香河县福音堂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的,是当时“中国华洋义赈总会”根据赈灾和帮助农民生产自救为目的设立的。 从农村信用社整体金融功能发挥情况看。从目前情况看,农村信用社从事金融机构所办理的全部业务活动,如信贷、结算、中间业务等,甚至还有政策性业务,可以确信农村信用社从事的是地地道道的银行业务。没有把农村信用社改称银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金融功能的发挥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从现实情况看,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据记者调查了解,截止到2002年末,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为4万家,各项存款1.98万亿人民币,各项贷款1.39万亿人民币,存贷款规模均据全国金融机构第四位,是全国法人机构最多、从业人员最多和城乡分布最为广泛的金融机构。在金融支农方面,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三农”贷款达到5563.6亿元,占全国金融业支农贷款总额的80.8%,对乡镇企业贷款占到74%。农村信用社成为当前中国“三农”资金的主要供给者。这也应该是中国农村信用社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合作金融的重要标志之一。 据这位人士介绍,此次试点方案将主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农村信用社改革步履沉重 虽然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大体方针基本确定,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农村信用村问题专家指出,回顾农村信用社改革历程,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历史负担和金融改革的成本比较大的,如保值补贴、政策性亏损,历次政治、经济和金融改革带来的机会成本大量增加。虽然有极少数的农村信用社在参与金融市场竞争中取得了成功,甚至规模和效益超过当地的商业银行。但是总体上看,农业的弱势产业、农民的弱势群体和农村的弱势环境,造成了农村信用社“造血”和发展功能的弱化的现状没有较大改变。 分析原因,他认为,一是农村信用社平均存款成本高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规模庞大,但对公存款等低成本存款很少,仅占各项存款的21.3%,比城市金融机构低28个百分点。二是农村网点的分散和结算渠道的阻塞,造成农村信用社非赢利性资产占用加大(占各类资产的17.6%),资金、现金周转缓慢,面临的内部侵蚀和外部侵害大量增加。三是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水平较低。以贷款、投资类为主的赢利性资产仅占全部资产的74.9%,低于城市金融机构近10个百分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这种情况更加突出,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占全国总数的69.1%,人员占全国的64.1%,存、贷款却只占全国总量的46%左右。因此,从整体上讲,农村信用社筹集资金能力较差,成本较高,而且资金运用率、赢利水平低下。因此,农村信用社金融功能还处在一个比较低的层面上,整体不具备向商业金融转化的条件。 从农村信用社内部构造看。现阶段,我国农村信用社既不具备国际合作联盟的7条标准,也没有商业金融的基本架构。突出的问题有三个方: 一是产权不明确。农村信用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谁是农村信用社的主人,出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越来越说不清楚了。现在,有几种说法:第一,“国家说”。其主要根据是农村信用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已经成为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信用社在依靠国家信誉进行金融活动。如果没有国家信誉的支撑,农村信用社根本发挥不了现有的金融功能,承受不了市场的竞争和损失,特别是信誉损失。第二,“集体说”。此说延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说法,即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性质的金融组织。但是,就目前而言,这个“集体”由谁组成恐怕谁也说不清楚。第三,“社员说”。即:归入股社员所拥有,问题是这个“入股社员”是原始社员,还是新社员?这些新、老社员是否真正履行了股东的义务和责任?此其一;其二,历史上的赢余瓜分尚可协商,历史上的亏损和政策性亏损如何让新老股东承担?职工社员居于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历史和现实中的职工社员应该享受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又该如何划分?等等。 二是经营权不自主。按照一般的法人企业要求,“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但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既没有经营上的自主权,也无力承担巨额的决策损失。目前,作为法人的农村信用社,既不能没有法律赋予的经营自主权,也不能按一般企业要求给予完全的经营自主权,这个“度”达到什么程度算适中。一旦经营上出现问题,应该追究谁的责任,谁负责清偿等,都要有明确的说法。 三是管理权不到位。因为体制因素和人员素质、信息的短缺等原因,农村信用社“三会”相互制衡和内部管理的自我约束、规范难以到位。由于管理体制原因,农村信用社管理的系统约束更难以到位,“恐龙”体式十分突出。 正是基于这样的客观现实,涉及全国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可谓“责任重大”。人们将对农村信用社改革拭目以待。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