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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社评:行贿者为何甘心“出血”
2001年2月9日08:39 北京青年报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重申,要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要严肃查处拉拢、腐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大案要案。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下发过《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对打击行贿犯罪问题予以高度重视,与近年来行贿犯罪行为出现的一些新特点、新动向大有关系。

  纵观最高人民检察院归纳的当前行贿犯罪的新特点,无论是行贿犯罪向社会多领域、多行业渗透,还是行贿犯罪手段恶劣,大案要案明显增加,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腐蚀性极大,还是行贿者甘心“出血”,主动出击,不达目的誓不罢休,都表明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社会经济改革的一些关键环节,尚未深入到位,不但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有空子可钻,往往能较为顺利地达成权钱交易、权权交易,而且在一些领域里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的市场行情大有持续看涨之势。所谓“受贿者一个愿打、行贿者一个愿挨”,说明一方面行贿者舍得“孩子”是为了套着“狼”,另一方面,受贿者在“吃”了人家的“孩子”之后,有能力、有条件变成“狼”来为人家服务———或者随便打个电话就能给人家办好什么手续,或者专门批条子就能给人家搞到一笔贷款,等等。

  所以从根本上讲,在行贿受贿这一对矛盾中,受贿一方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始终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1997年修订通过的新《刑法》中,对受贿罪最严重可以“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对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九十条),孰轻孰重一目了然。我们只有在坚持不懈地依法严惩受贿犯罪,通过继续深化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这个大目标、大背景之下,高度警惕并认真研究行贿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才可望在依法严厉打击行贿犯罪的斗争中取得实质性的胜利。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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