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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给医生上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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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2月27日01:11 辽沈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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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正式实施,医务人员将摆脱风险包袱,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中的患者也将同时受益
本报讯 记者李文慧报道 2002年11月1日,本报以《医生告别“风险恐惧症”》为题,报道了沈阳市各医院有望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一事。昨日记者从沈阳市卫生局获悉,目前《沈阳市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已正式开始实施,随着沈城各家医院和内部执业人员陆续加入医疗责任保险,医务人员将摆脱风险包袱,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中的患者也将同时受益。
医疗责任保险是形势所需
医务工作是一项高技术、高风险的职业,随着《医师法》和去年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施行,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要求越来越严格,再加上患者及家属维权意识逐渐提高,医务人员的风险明显加大。一些医务工作者因此顾虑增加,不愿做一些风险大的手术,不愿尝试一些高尖端、风险大的技术,这不仅阻碍了医学的发展,而且也有碍患者享受到有效的、更好的治疗。
为了解决这一状况,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确保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减少医疗纠纷对医院工作的干扰,近日沈阳市卫生局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协商,决定在沈阳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执业人员中开展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使医患双方同时受益
根据刚刚出台的《沈阳市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医疗机构及其内部执业人员是医疗责任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作为投保主体,保险公司根据《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以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业务。
该医疗责任保险包括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分担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赔偿风险;医疗意外责任保险分担患者因发生医疗意外的风险。据市卫生局介绍,当一起医疗争议发生后,有关部门将首先对该争议进行鉴定,判断其是责任在医生一方的医疗事故,还是责任不在医生一方的医疗意外,如果是医疗事故,保险公司将分担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医疗事故赔偿风险;如果是医疗意外,保险公司将分担患者因发生医疗意外的风险。
市卫生局医政处介绍,虽然目前医疗责任保险是以自愿参保为原则,但是市卫生局还是希望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能够积极地参保,因为这是一件对医患双方都有益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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