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招生计划 军事院校招收地方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及招收部队士兵的计划,由招生院校依据训练任务规划、部队干部队伍补充更替的需要及院校的实际研究上报招生计划预案,然后由国家教育部、总政治部及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分别联合审定下达,招生计划一经确定,各级必须坚决执行。 二、选派招生人员并组织集训 军事院校应根据招生任务、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政策观念强,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的干部组成招生组。招生人员确定后,要专门组织集训。集训内容为:学习有关总部、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招生文件精神;明确招生任务;邀请有经验的医生讲解身体复检知识和标准;请参加过招生工作的同志讲解审查档案的要领,介绍经验体会和应注意的问题及如何同地方招生办、军队各大军区招生办、省军区(警备区)招生办处理好工作关系;宣布招生纪律,规定出发和返回时间等。 三、进行招生宣传 有招收地方应届高中毕业生任务的军事院校招生人员,应向考生、考生家长、中学教师,实事求是地介绍院校的基本情况、培养目标、毕业分配原则及所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等。地方普通中学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军事院校招生人员的工作,共同动员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军事院校。 四、政治审查 招生人员必须对考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看其是否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部队工作,志愿献身国防事业,服从组织分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录取。考生所在单位要对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做出真实、准确的鉴定。政治审查材料要齐全。 五、体格检查和面试 地方应届毕业生考生的体格检查,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一次性组织实施。体格复检和面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与省军区政治部协商确定体格复检和面试的时间、地点,提供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名单。各地(市)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通知中学及考生本人,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对考生的面试必须有院校招生人员参加,特殊情况可委托省军区(军分区)实施。 面试的标准或要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入伍动机端正,志愿献身国防事业;五官端正,体形匀称,生理无缺陷,面部表情自然;衣着朴素整洁,姿态端庄,性格开朗,精神饱满,机灵、热情大方;发言准确,吐字清楚,阐述问题思维清晰,内容完整;思维敏捷,表达问题逻辑关系无误;动作协调自然,反应灵活,有一定模仿和重复能力。 士兵考生和体格检查由师以上部队政治机关组织实施。 六、军事科目考核 报考军事院校的士兵考生,必须参加军事科目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全军文化科目考试。报考初级指挥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和军事专业科目;报考其他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 军事科目考核的内容和计分方法,由总参谋部军训部会同总政治部干部部确定。总参谋部军训部负责组织命题和拟制考核办法。 军事科目考核的组织实施,以各级司令机关为主,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协助。考核成绩由主考单位填入《军事科目考核成绩登记表》。 七、录取方法及原则 (一)对地方应届高中毕业生考生,军事院校实行在面试的基础上,提前单独录取的办法。 对第一志愿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在当地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政治审查、体格复检及面试合格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他们的全部档案材料提供给军事院校,择优录取。被军事院校录取的考生,地方院校不得再行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军事院校应将其档案材料及时退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不得影响地方院校的录取。 初级指挥院校或专业,完成招生计划确有困难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可在报考第二志愿的考生中调剂投档,军事院校按照初级指挥专业的要求,择优录取。 受地(市),级以上单位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以及少数民族考生和烈士子女,军事院校可按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部分军事院校招收女生的比例,按分专业计划中的规定执行。未规定招收女生的院校或专业不得招收女生。 (二)对士兵考生,应当根据招生数量、条件及专业要求,结合本人志愿,从政治、军事、文化、身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对象由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确定,招生院校审核录取。 初级指挥专业一般在本兵种士兵考生范围内录取,少数特殊专业在本专业士兵考生中录取,其他专业统一录取。进入录取范围内的考生,按照文化考试成绩确定培训层次,优先满足本科和大专招生计划。对驻边疆、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的部队的士兵,以及驻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部队的少数民族士兵,实行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在招生录取中,应当给予他们适当照顾。 招生人员要严格审查考生档案及报考材料,切实把好政治关、身体关、成绩关,依据招生政策规定条件,择优录取新生。新生确定后,招生院校应尽快将《录取通知书》寄发至考生单位或本人。新生按通知书要求,做好准备,按时报到。 八、入学复查 新生入校后,军事院校应在三个月内对所有新生进行政治、身体复查和对士兵考生进行军事、文化考试,复查复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其中地方青年学生考生还取得军籍,并由军事院校发给《参军证明书》,一式两份,分别寄给原户口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学员家属、作为军鹰证件。经复查不合格者,既不取得学籍,又不取得军籍,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筛选制暂行规定》和《关于军事院校青年学生退学和被处理离校后的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其档案移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士兵考生退回入学前所在团(旅)级单位,其档案转至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 九、招生总结 招生工作结束后,各招生组人员应将招生工作过程、特殊问题处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投档退档等招生工作资料交院校招生办。军事院校也应及时上报招生工作总结及《新生素质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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