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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官司,原告被告各打五十大板?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08日14:41  《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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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记者 李云虹

  【提要】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的利益是一块整钢,大家都坐在一条船上。现在社会生活丰富多彩,利益的多样化也已经成为既定的格局,各种各样的社会运作也会引出相关的利益冲突,这是新闻官司产生的一个前提。

  2003年9月初,在陕西省境内发生了一起公民状告当地某媒体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媒体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这起案件在当地几乎没有引起任何波澜,按照该报某记者的说法就是:“这类案子已经司空见惯了。”

  原被告应各打五十大板?

  据办理陕西那起案件的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宁律师介绍,现年53岁的北京人王华(化名)在上个世纪60年代的时候,作为知识青年被下放到青海某厂当工人,并与其前夫结婚。婚后,其前夫为了改变自己的命运,发愤读书。而王华为了照顾丈夫放弃了回北京同父母团聚的机会,留在了丈夫身边支持其学习并照顾他们的儿子。

  丈夫通过努力,终于攻读完博士学位,并且留在陕西某高校任教。而王华也被一同安排到该所高校的图书馆工作。由于生活环境的变迁,王华一时不能适应现在的生活,曾被别有用心的人诱骗到游戏厅几次,但后来在其前夫的劝说下,直至离婚前,王华没有再踏足游戏厅半步。

  随着时间的流逝,丈夫有了婚外情。2001年3月,双方最终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对于王华的打击是巨大的,在同结发30余载的丈夫离异后,王华在内心苦闷和空虚的情况下,再次踏进了游戏厅的大门,想要在此得到某种精神安慰。

  但是,王华万万没有料到,自己手中的钱早已被游戏厅的老板盯住了,她在游戏厅中先后输掉了5万元。在不知何去何从的情况下,王华来到了陕西省某报社,想要倾诉一下内心的苦闷。该报社的一位记者接待了她,在交谈以后,王华向记者表示不愿将其经历及照片进行报道。

  但第二天,该报却以《五旬老妇赌博“输”掉夫与子》为题进行了报道,并将其照片刊登了出来,照片尽管在眼部做了一些遮挡,但仍能看出是王华。

  王华认为,该报报道的事情失实,并且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照片刊登了出来,对其名誉和肖像造成了侵害,于是她将该报社和记者一同告到了法院。

  该报社却认为,原告起诉无事实依据,文中并未指出就是原告,且赌博不属于隐私,所登照片亦进行过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该报记者陈述在游戏厅输了5万元钱的事实经过,虽名为游戏,但实为赌博,该报对该部分报道基本属实。但该报所采用的标题及文中称原告的丈夫无法忍受这样生活,二人协议离婚,被告不能证明原告离婚理由系在于此,且原告离婚在先,输钱在后,其部分报道偏离了客观事实,其文字语言不妥,有误导读者的倾向,对原告名誉权造成损害。

  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不愿公之于众的个人生活经历公开宣扬,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未征得原告的同意,仅对照片作了简单的处理,其照片仍具有可辨认性,且被告为营利性报刊,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因被告不客观的报道和照片的刊登,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不良的影响,亦降低了公众社会对原告的评价。

  法院最终判决该报社侵害了王华的名誉权和肖像权。该案以媒体的败诉而告终。

  针对此案的判决,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喻国明教授在接受《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采访时认为:王华本身是具有过失的,她主动约见记者,就说明她对于自己的隐私有可能被公开有某种预见。

  “记者的职责是干什么的呢?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人是应该清楚的,但是你把这个事实提供给了媒介,就等于你放弃了自己的隐私,就是你自己对于自己权利的一种放弃,或者是向社会曝光的一种默认。我认为,记者并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针对于侵犯名誉权,喻国明教授认为,“作为王华,她到游戏厅赌博输钱,其行为本身已经是违法行为了。当然,作为记者这一方其自身也有责任。但这个案件我认为双方都有过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则认为,此案中被告的行为确实侵犯了王华的名誉权和肖像权,但是,侵害最深的还是王华的隐私权。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也就是王华心里苦闷,想要找人来倾诉,所诉说的也是个人的隐私。本案中记者最大的问题就是应该征得王华的同意,经过其同意以后,才可以将其经历刊登出来。

  “法院认定为侵害隐私权会比定为侵害名誉权更好一些,但其判决基本上是可以的。”杨立新教授这样告诉本刊记者。

  新闻官司为何“连绵不断”

  一直以来,记者被称为“无冕之王”,很多人甚至把媒体或记者视为“青天”。但是近年来,媒体及记者却频频同法院“亲密”接触。

  新闻出版总署的一份调查报告中的数据显示,仅在1999年一年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新闻侵权的案件就多达15起,平均每月1.25起。

  “自从1987年《民法通则》公布以后,新闻方面的侵权案件就很多。”杨立新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新闻侵权案件增多的原因是很多方面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邢丽华法官分析,“案件增多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公民的维权意识增强了,人们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喻国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除了认同邢丽华法官所说的原因以外,还做出了一些补充。

  他认为,首先,社会开始出现利益分化。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的利益是一块整钢,大家都是坐在一条船上。现在社会生活丰富多彩,利益的多样化也已经成为既定的格局,各种各样的社会运作也会引出相关的利益冲突,这是新闻官司产生的一个前提。

  其次,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状况造成的。过去发生纠纷,都是按照单位来解决,单位解决不了,街道来解决;再解决不了,就要到公安局去解决了。过去人们很少打法律官司。但是,现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了,公民维护自身的权利有依据了,因而主张自己权利的途径、方式也有所变化。随之,新闻官司也增多了起来。

  再者,新闻官司之所以多,还在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对称。目前,新闻官司主要是涉及到民事权利方面的。一般情况下,是将新闻方面的侵权或官司放到民法这个范畴里面来解决。一般是将新闻单位的主体资格作为自然人来处理的。

  “目前,我国对于自然人或者人的自然权利这方面的规定是有的,是比较具体和丰富的。而对于媒介行使自己的权利、媒介的权利特征、媒介的特殊要求等问题,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基本上是没有规定的,考虑的也不是很多。”

  媒介实际上是个公权利,而私人是私权利,当公权利和私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如何来进行协调,如何来进行判别,在西方是有法理原则的,比如,公权利和私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是维护公权利的。

  但是,媒介在履行各种职能的时候,如果是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那么它就有可能造成对一些官员、知名人士的隐私以及某种利益的损害。从原理上来说,我们是应该容忍的,因为,这些官员、知名人士掌握着巨大的权力、社会资源。他们社会表述的渠道比较多,同一般的公民不一样。

  媒介是介于公权利和私权利之间的一种比较特殊的形态,应该有专门的法律来规定媒介的采访权、披露权等等相关的权利,而我们国家在这方面是没有规定的。

  杨立新教授认为,在公权利和私权利冲突的时候,公权利应当让位于私权利。因为公权利是强大的,私权利是弱小的,国家应当尽力地保护私权利不受侵害。只有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牺牲私权利而保护公权利。

  中国记协调研室的阚敬侠女士则认为,“新闻官司增多,一是人们对于媒体的宽容度降低了,由原来的全听全信到以理性的眼光来看待问题。二是,有些媒体不注意自身的行为,给人留下诟病的证据。三是,现在媒体考虑到眼球经济,多少会触及一些敏感话题和敏感人物,为了顾及眼球可能就要打打擦边球,打得不好就惹了官司。”

  媒体大量败诉的背景

  记者在某搜索网站搜索了“新闻侵权”几个字,没想到,看到很多起关于新闻侵权的官司,当记者细细看过以后,发现媒体最终败诉的占了很大部分。

  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陈志武在去年年底所作的一项实证研究来看,当中国新闻媒体被企业或个人以名誉侵权起诉时,媒体在一审的败诉率是69.27%。这还不包括由于行政干预而没有走完一审的以及庭外达成和解的案件。

  “从国外的新闻官司来看,媒介的胜诉是很多的,美国在名誉权的诉讼中、侵权的诉讼中,90%以上是新闻界胜诉的,而新闻界败诉的比例是比较低的。这在于社会的导向,要保护新闻自由。”喻国明教授说道。

  面对媒体大量败诉的现状,喻国明教授向记者谈到了自己的看法。

  “新闻官司的产生,作为媒介来说,也存在自身的问题,我们的媒介也并不是无可指责的。”

  过去,媒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很多的媒介包括媒介人——记者、编辑,把自己视为有某种行政级别、行政力量的化身,他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往往忽视了对方的合法权利。这需要媒介自身加强法律意识,要在允许的范围内来行使有效的采访报道的权利。

  “社会各界对于新闻媒介的作用理解也不够。”

  他说,由于社会各界对于媒介的作用方式不理解,会对媒介正常的发挥产生很多的困扰。使得媒介应该发挥的作用变得缩手缩脚,同时也限制了媒介正常工作的发挥。其实,对于媒介正常工作的影响,最终受到侵害的不是媒介自身,而是社会本身。因为媒介功能的正常发挥,实际上是为社会起到一种保护的作用。

  媒介败诉的一个因素还在于,目前,我国对于媒介保护的法律几乎没有,而对于相对方的保护却是实在的、具体的。例如公民可以依据民法来向媒介提起诉讼。但是,鉴于新闻官司不断增多,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一些司法解释,向媒介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等公权利方面做了一些倾斜,从某种意义上也抑制了一些新闻官司的发生。

  但是司法解释毕竟是在现有的法条的基础上所作出的解释,它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则需要在法律上具体规定媒介在社会生活当中的法律地位、法律所赋予的硬度空间。

  针对于报道失实的标准,喻国明教授认为,“新闻报道失实和不失实也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但它会有一些行业的标准。在行业的标准之上,你就是高质量的报道,在行业标准之下,你就是低质量的报道。”

  “在报道的一些细节上出现了问题,这倒是非常正常的。因为人们认识事物的过程是一个逐渐接近真实的过程。”比如美国的“9·11”事件,刚一开始报道,人们推测,“9·11”灾难将会使4000多人或者6000多人丧生,人们估计,至少有4000人伤亡。随着后来情况逐渐明朗,最后没有伤亡那么多的人。

  “谁也不可能在第一时间就抓住事物的本质,洞悉事物的全部。”喻国明教授坦言,媒介展现新闻事实的方式、报道新闻真相的时候,就是在报道的链条当中来实现的。媒介对于现实的反映总是在一个连续的、动态的过程中体现的。

  100多年以前曾有人说过,“报纸就是用今天的报道来纠正昨天的错误,而用明天的报道来纠正今天的不足。”这是报道反映社会真实的最基本的方式。

  “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如果不是有意为之的话,是可以理解的。”喻国明教授说,这是新闻工作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这同测量有误差是一样的,这无非是说哪个精确度更高一些的问题,到什么程度是可容忍的,什么样的程度是不可容忍的。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新闻记者也不例外。

  记者要学会不被当“枪”使

  新闻从业人员如何避免产生新闻官司呢?喻国明教授也同记者谈了几点值得注意的地方。

  媒介自身需要加强自己的职业能力、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要求,这些是非常重要的。

  “媒介自身不是一个审判官。”喻教授说,社会上有很多事情复杂到了不是在那个地方呆个两三天就可以看清楚的,弄不好,记者也会成为别人利益冲突中的一杆枪。也可能使得你原本正义的动机被某种非正义的人所利用。

  “媒介的作用不是判断出谁对谁错来,而是将信息比较均衡的、全面的呈现出来,还事情以本来面貌,这就是媒介的力量,媒介的功能所在。”

  喻国明教授强调,在某种利益纠葛的过程中,在非常复杂的情况下,要学会使用平衡原则。也就是倾听一方的观点的同时,也要汲取另一方的意见,报道一方也要报道另一方。

  “平衡原则是西方新闻界在多元化、多元竞争的利益格局漩涡中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工具。”喻教授说,如此,媒介就可以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角色,而不至于直接陷入到利益冲突当中。

  杨立新教授从法律的角度也向记者指出了新闻从业人员该如何避免新闻官司:

  新闻从业人员要想避免新闻官司的产生,首先就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具有新闻的职业操守,要尽职尽责地去报道真实的东西。只要记者报道的事情是真实的,就不用去害怕打官司。

  第二,要提高权利的意识,不仅仅是记者本身的权利,还包括被报道人的合法权利。记者在报道的过程中,要时刻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某种权利,要尽量避免侵犯对方合法的权利。

  第三,媒体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角色。但媒体的权利绝对不是政府的权力。媒体所具有的权利来源于言论自由,来源于新闻自由,来源于新闻批评的自由。在媒体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构成侵权。

  处理过新闻侵权案件的邢丽华法官也从办案的具体实践的角度向记者补充道,新闻从业人员在涉及到比较敏感的话题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核查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在新闻从业人员遵守自身的行业准则的前提下,新闻侵权官司增多的局面会有所改观的。”邢丽华法官预计。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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