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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包“二奶”遭休 妻子获5万元损害赔偿
2002年4月2日09:03  重庆商报

  
  丈夫丁林“包二奶”,妻子陈名请求法院判决离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妻子除了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外,还获得5万元损害赔偿。

  据悉,这是新《婚姻法》实施以来,重庆市包“二奶”案中首例判决的损害赔偿案件。

  陈名与丁林于1978年结婚,并生育了一个女儿。1987年,夫妻俩投身商海。生意虽然越做越大,但1996年起丁就不管经营开始在外“自由活动”,由陈每月供给他3000元生活费。不久丁在一家夜总会认识了坐台小姐刘某,1998年初丁林就正式与陈分居,以“夫妻”名义同刘某在外租房共同生活。1999年,丁、刘二人生下了一个男孩。

  2001年夏,陈名向渝中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陈名还以丁“包二奶”行为系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为由,要求丁作出20万元的“损害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同时认为丁有配偶仍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并导致离婚,因此必须向女方作出“损害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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