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京 李莉
对特定商品征收消费税,除了能增加财政收入外,还能够引导公众消费、优化资源配置。所以对于消费税而言,它的征税对象不能固定,必须因时而变,不断调整征税项目,相应变动其税率,如此,才能发挥好消费税的作用。
1994年,中国税制改革浓墨重彩,大破大立,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撑起了新的复合税制大框架。其中,流转税方面,确定了增值税的核心地位,对大多数商品,征收增值税;此外,选择部分商品,再征一道消费税。比如,生产香烟的厂商,把烟丝加工成卷烟,实现了增值,为此,厂家需要交纳增值税;同时,香烟作为消费税课税对象,还要对其征收消费税。
什么是消费税
对消费税,如果望文生义,理解为谁消费谁上税,那就大错特错了。事实上,所谓消费税,是对生产、进口、零售应税消费品征税。它作为流转税的一种,针对的是生产、进口、零售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人,是从事生产、进口和零售应税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作为生产的一种形式,也要征收消费税,例如,A单位因技术设备局限,委托B单位代其加工化妆品, B单位按要求加工完毕后, A收回成品用于销售,作为受托方的 B,在给A交货时,要为 A代收代缴消费税。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很多对外发行的报刊,有两个公开价格,比如一份杂志,同时标注人民币10元,港币20元,内外有别。消费税可不是这样,它不排外,不护内,不管是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国有还是民营,均一视同仁,一碗水端平。只要生产或进口规定的上税商品,甭管什么来头,统统交税。比如,在我国境内生产小汽车,不管是合资的广州本田,还是民营的吉利,都得交纳消费税。
相对增值税而言,消费税的覆盖面要窄得多。它仅选择部分特殊消费品,共涉及11个税目、13个子目、25个征税项目。这些商品,大致分为五类:一是特殊消费品,如烟、酒、焰火等;二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三是高能耗消费品,如摩托车、小轿车等;四是不可再生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五是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等。消费税采用产品差别税率,税率档次是“十加四”,“十”指的是10档比例税率,从3%到45%变动,产品不同,比例大相径庭,比如大雪茄,税率为30%,而一般酒类,为10%。“四”是指4档定额税。采取定额税的商品,其应纳税额,等于销售数量乘以适用单位税额。不同商品,单位税额不同,比如,对啤酒生产商,每吨征收消费税220元,汽油则是以升为单位,每升征收0.2元。
消费税怎样引导消费行为
对特定商品征收消费税,除了能增加财政收入外,还能够引导公众消费、优化资源配置。我们知道,在通常情况下,一种商品的价格提高,需求往往会相应减少。同理,即使商品价格不变,倘若税收增加,实际上也相当于价格上扬。对属于超前消费、或者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的商品,加征一道消费税,生产商、进口商和零售商就会提高价格,尽量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精明的消费者,对此心明眼亮,在买与不买之间,会做一个取舍,正因如此,消费税对消费行为有引导作用。消费者买得少了,厂家盈利的空间自然也缩小,于是他们或者压缩生产规模,或者改行转产,或减少进口,那些能耗大的商品,或者国家不鼓励进口的商品,也就相应减少。这样的例子几乎俯拾皆是。比如为了保护环境,我国政府规定,普通轿车的消费税率为8%,但达到废气排放标准的“环保车”,消费税将被减免30%。这不仅会鼓励厂商提高技术含量,生产更多的环保车型,也能够使消费者购买质优价廉的环保轿车,并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消费税的税率设计功不可没
消费税的税率设计,还体现出政府调节分配的一片苦心。在生活中,人们收入有高有低,消费水平也参差不齐,开奔驰驾宝马、衣着光鲜、穿金戴银的,不是明星就是大款。中产“小资”、工薪阶层、平民百姓,也各有自己的活法。消费税不是嫌贫爱富,却像是有意跟富人过不去,越是高档奢侈物品,适用的税率越高。如此一来,也就应了那句老话,量体裁衣,看菜吃饭。以汽车为例,收入不太高又想买车的,很多买了经济型车;中产家庭,或买了中档捷达,或买了中高档本田车。商界名流,成功人士,则非奔驰、宝马、凌志不坐。消费税针对特殊商品,使较高收入者,承担较高税负,税率呈现累进特征,在调节社会分配方面,的确功不可没。
有道是,人人心里有杆秤。在政府眼里,消费税的税率设计,考虑到了调节分配,而精明的厂家,却要考虑如何用好政策,尽量减少税负。经济生活中,厂家生产经营的商品,很多时候不止一种。用税收术语讲,就是存在着兼营行为,即同时经营两种以上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对此,税法明确规定:存在兼营行为的企业,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装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行家一伸手,就知有没有。如果厂家对税法知识不甚了了,就会稀里糊涂增加了纳税支出,反之,如果对税法了如指掌,就会精打细算,将税负合法地降到最低。
这里不妨举个例子: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5%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装。假如三类酒没有分开核算,而是混在一堆,那么,按照税法规定,应采取税率从高的原则,统统按25%的税率计征。如果将三类酒单独核算,税收负担则要降低许多。再往细里算一下,三类酒中的套装酒,一个税率高,一个税率低,打装成包,按规定还是要本着就高原则,按25%的税率计算。除非套装酒在市面上颇受欢迎,否则拆开单独销售,还能够把税负降下一块。难怪有儒商笑言:“税里乾坤大,商家计短长”。
消费税涵盖的商品,并非一经锁定,长年不改。而是因时而变,常变常新。在我国,“三大件”的演变,就是一个绝好例证。改革开放前,自行车、缝纫机和手表,被称为三大件,年轻人结婚时,倘若有一两个大件,那是非常荣耀的事。然而时过境迁,彩电、冰箱、洗衣机,很快取而代之,现如今,结婚前买车买房,也不是什么非分之想。试想,如果今天仍把手表、或者冰箱当作高档消费品,对其征收消费税,以期达到抑制超前消费的目的,就不仅仅是不合时宜,恐怕更会贻笑大方。因此,消费税与其他一些税种,像契税,征税对象固定为不动产,有着明显不同。对于消费税而言,只有因时而变,及时调整征税项目,并相应变动其税率,才能实现其引导消费、调节分配、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